“人脸识别第一案”向信息滥用伸出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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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下午,被称为“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不仅要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还要删除其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
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作为《民法典》施行以来,因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引发的诉讼“第一案”,伴随该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出台,该案件确认一些的权利救济方式、司法保护措施和业务操作细则,将为人脸识别技术及相关设备的应用和规范发挥指引性作用。
2019年4月,郭兵与妻子向野生动物园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此后,野生动物园将入园系统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并告知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诉讼因此发生。近年来,人脸识别被滥用事件不时触动公众敏感神经,通过更完善立法予以更严格规范的呼声日益强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案于2019年秋季立案,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如今,历时一年半,终尘埃落定。从结果看,有欣喜,也有些许遗憾。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4月9日,杭州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回溯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纠纷,究其根源主要有二:其一是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未事先获得用户授权,拟将其收集的用户人脸信息用于人脸识别系统或设备使用,其二是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过程中,未给用户留足过渡周期,有“强迫”升级的嫌疑。
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驳回郭兵其他诉讼请求。郭兵说野生动物世界必须在10天之内删除他的个人敏感信息,这一判决让他欣慰。“我觉得目前人脸识别的技术基本上没有任何门槛,人脸识别技术涉及到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技术,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规范,它潜在的安全风险随时可能爆发。我希望这个案例进一步推动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技术,能够更好得到规范化的使用。”他说。
公众对人脸识别侵犯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甚至威胁资金安全等表示担忧。一项研究发现,超七成民众对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存有疑问,担心人脸信息遭泄露。对于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时,需承担不得过度处理义务,并符合单独授权、规则公开和透明等要求。简单说,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前提下,对个人信息过度处理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满足单独授权、规则公开和透明等要求的,也构成违法。
如果能够审查,无疑更好。不仅郭兵,公众也期待法院能够对“霸王条款”进行审查,对其效力作出认定,从而明确:其他人入园,要不要经过人脸识别?这个问题明确了,判决的价值更大。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虽然法律有“合法、正当、必要”的限定,但在具体问题上如何认定,仍有不小难度。值得期待的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中,随着它的出台,一些棘手的认定难题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