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审判向个人信息滥用打响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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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4月9日,“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此前的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园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二审判决在此基础上增加一项:野生动物园删除采集的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7日,郭兵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来认为:“这个判决具有指导性意义,提醒每一个企业在收集公民的脸部识别、指纹等一系列生物识别信息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同时,要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来保障这些生物信息的安全,不至于被盗用、被泄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其中,指纹和面部特征信息通常被认为属于生物识别信息范畴的个人信息。因此,对于此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就需要遵循《民法典》及《网络安全法》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定。
欣喜之外,也有些许遗憾。有媒体报道,二审宣判后,郭兵对于判决表达了一定程度的失望。他认为,“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条款是一个“霸王条款”,但两审法院均未应其请求对该条款进行审查。不审查可以吗?虽然本案有一定公益性质,但毕竟是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的是郭兵与野生动物园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法院认为从合同法角度足以明确是非,而不对“霸王条款”作出审查,在法律上并无很大问题。但如果能够审查,无疑更好。不仅郭兵,公众也期待法院能够对“霸王条款”进行审查,对其效力作出认定,从而明确:其他人入园,要不要经过人脸识别?这个问题明确了,判决的价值更大。
在“人脸识别第一案” (即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案)中,原告及法院主要围绕留存肖像用于人脸识别和留存指纹信息删除等展开。对于采集之后,进一步实施类似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等处理行为时,应予如何规范尚未给予回应,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做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和设备管理方面提前谋划,做好技术标准和监管规范的制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的出台,只是打响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或设备实现规范管理的“第一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案对于推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未来,人脸、指纹等特别敏感的生物识别信息将会受到更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