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垄断之剑挥出去就不该是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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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11月14日开出巨额罚单,对山东潍坊两家医药贸易公司作出总计近700万元的严厉处罚。据国家发改委调查认定,潍坊的两家公司非法控制一款高血压药物的原料,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导致相关制药企业停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因而做出上述处罚。
这次处罚,据称是我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后的“首起垄断重罚案”。因为事起“垄断”,所以公众拍手称快。但是,考虑到几天前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5.30,-0.01,-0.19%)涉嫌价格垄断案至今没有结果,我们拍手的劲头似乎就不那么大了。
为什么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的调查会出现波折?这其中究竟是立案太仓促、证据不充分,还是另有隐情?以“宽带接入”这个具体问题来说,一直以来,确实存在着垄断企业享有行业定价特权的现象,存在收费不合理、服务不到位,老百姓没有选择权的问题。“交更多的钱,上更慢的网”,这样的不满,是需要借助反垄断调查来出一口气的。如果这口气又憋了回去,人们不仅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相关企业的积怨难于减轻,同时会对发改委“干打雷不下雨”、有始无终的调查感到非常失望。
在经济学的概念中,垄断有严格定义。比如,绝对垄断是指在市场上一种产品或服务只有一个卖方。而相对垄断则是指不完全竞争中的垄断,即一个行业中只有少数几个卖方,但它们之间具有决策上的相互依赖性,利益上的相互关联性,等等。从垄断的形成来说,一般有资源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这三种来源或方式。照这样的解释去分析,如今“绝对垄断”是几乎绝迹了,“相对垄断”却相当普遍。而在相对垄断中,像潍坊那两家企业是通过垄断某种原料资源,再进行价格勾结并霸占一定的市场份额,属于一种被称为卡特尔的垄断行为。发改委据此处罚他们,当然是师出有名。
不过,相对于个别中小企业的“小苍蝇”式的垄断行为,那种集资源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为一身的垄断,好比“大老虎”。假如这样的垄断企业形成某种“特殊利益集团”,完全罔顾市场法则,随意侵害公众权益,并且干扰阻挠政府对市场的管理,那么可以说其危害猛于虎。
我国在2008年出台了《反垄断法》,走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规律的重要一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必要手段,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必要措施,因此,《反垄断法》在西方也被称作“经济宪法”。许多国家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尽管垄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尽管垄断无法完全杜绝,也并非是反效率的代名词,但高度垄断,过分的垄断,不接受调查的、因而有可能失控的垄断,最终会导致对竞争和市场的严重破坏。在美国,当年的一些石油、电信“巨无霸”公司因垄断而被拆分,因拆分而形成较为良性的竞争,因竞争而使产品、服务价格下降,应该是值得借鉴的例子。
当前,政府确实需要向公众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那些处于行业优势地位的企业并非就是“垄断寡头”,说明那些企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政府更需要做到,如果有企业确实涉嫌价格垄断,确实存在因垄断造成成品油、上网费等产品、服务价格不合理的问题,那么,政府该出手时必须出手,反垄断之剑挥出去就不该是空招。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保持自己的权威和公信力,公众才能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持有长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