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诉腾讯反垄断案为什么热度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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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ic通信网讯,360诉腾讯垄断案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创造出了多个历史:标的金额最高、被告公司市值最高、用户数最多等等,11月26日,庭审现场更是通过电视进行了直播,央视新闻也大篇幅的报道,热闹异常,两家公司实际都成了赢家,得到一次免费露脸的机会,省了很多的广告费。
然而直播审理刚过,这种热闹转瞬间就冷却了,再少有人提及。这个案件的审理好像成了媒体自己的盛宴,吃罢就散伙完事,与普通的互联网用户好像没有太大干系。
就像新浪网在庭审当天发起的投票一样,如果你问:腾讯是市场垄断者吗?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对吗?结果肯定是一边倒的,腾讯是垄断者,强迫用户不对。但是这么简单的问题在法庭上成问题了。法官总结出了五个方面22个具体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争论地异常激烈,从QQ软件的功能介绍到互联网市场分析,从假定垄断者测试到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分析,从经济分析到法律分析。周鸿祎也在场外隔空喊话:如果腾讯赢了,全中国年轻的创业者们就输了。却始终没有人提及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及用户角度思维的问题。搞了半天,这只是创业者关心的争端?
从腾讯的代理律师角度讲,出现这种状况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没有必要提及用户利益,否则对自己不利,所以就将案件引向深度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技术化”是很多律师在面对不利诉讼局面的常用利器之一。奇怪的是360的律师也积极地参与技术问题的辩论,对互联网用户只字不提。更搞笑的是那两个电视直播请来点评嘉宾,问他们腾讯强迫二选一时他们怎么选择的,都说没有选择,因为他们不是其中一方的用户。所以你要想让他们从“面临抉择”用户的角度去点评根本是不可能的,当然也有可能是他们社会阅历丰富的原因。
熬了一上午看电视直播的人们终于明白了,原来这事和自己没有一点关系,再加上整个庭审充斥大量枯燥的技术、经济或法律专用词汇,真是无趣的很。不看了,两个都不是什么好鸟,谁输谁赢关我屁事。
这个案件直播的庭审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的反垄断竟然彻底遗忘了“互联网思维”。很多人对“互联网思维”都有不同的解读,但是“互联网用户至上”是其主要原则之一,却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互联网用户至上”可以有两种解读,一个是“谁拥有用户谁就拥有了市场”,另外一个是“从用户角度考虑问题,尽最大程度满足用户需求”。如果我们按照这一准则来看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就会发现很多问题其实没有什么好争议的。
对于腾讯是否是在某一相关市场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这一问题。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需求替代是首要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QQ用户的基本需求在于文字、视频及语音的综合通讯服务,QQ用户不可能用手机短信、社交网站、电子信箱、微博(现状下,腾讯律师总是在提及新浪微博,是不是关注到了新浪微博的新客户端,或者新浪有推出音频视频的计划?)完全去替代QQ。而只能考虑如MSN等可以提供文字、视频及语音的综合通讯服务的替代者。所以文字、视频及语音的综合通讯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无疑。
12供给替代分析在这个领域是不适用的,用户粘性对于任何一个新的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来说都是很难逾越的障碍。对于QQ用户来说,换一个通讯工具绝不是那么简单,因为它关联了好友群、微博、博客等等诸多信息,用户粘性和使用习惯不是轻易可改的。当然,一审法院判决中否认了这一点,其中有一段是这样描述的:被告开发经营QQ产品之初,MSN是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但被告依靠具有特色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吸引用户数量,最终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份额上超过MSN。由此可见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对于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来说并非不可逾越的壁垒。
这种说法总让我有点“大刀向鬼子头上砍去”的感觉。如果不是因为存在法律壁垒,QQ想超过MSN恐怕没那么容易。按照《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外资的限制,MSN不能直接从事增值电信服务业务,包括新闻、游戏等等。这实际上断了其财源,只准马儿跑,不准马吃草,MSN能苟延残喘到今天已经不错了。如果现在将QQ用户的全部好友关系等等都转给MSN,准许MSN从事游戏、文化产品、支付等增值电信业务,QQ不准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看一看是谁死谁活?
至于腾讯律师辩称的QQ软件还包括游戏等等功能,相关市场应该定义为互联网平台的说法,这个很容易推翻,因为QQ软件是由诸多独立的功能模块组合而成,并非不可分。如果你是一家汽车垄断企业,不会因为你造了一艘船、一架飞机,就说你不是汽车垄断企业。至于将QQ市场定义为“全球市场”更是可笑的,按照这种角度,我们老家那个养鸡的老王也是面向“全球市场”,因为有一次有个老外去村里买了他一只鸡。按照这种思路,中国互联网业估计几十年内都出不来一个垄断者,中国的法院只要一听说是互联网的反垄断案件,直接拒绝受理就行了。
因为反垄断法规缺少很多的细则,这个案件不管做出什么判决,法院都可以找到一种说法作为依据。其实腾讯到底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不该赔钱、赔多少钱都和普通用户没有什么关系。这个案件中真正与普通用户关联密切的,实际上就是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对不对?因为这关系到将来会不会还有企业做出这种“痛苦的决定”。
所以,我希望案件的判决可以引入一些“互联网思维”的因素,考虑互联网用户的特别需求,以互联网相关应用的用户角度去思考和梳理相关问题。否则,这个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就没有什么意义,甚至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其他的,随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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