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时代,用法律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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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9年“人脸识别第一案”后,我国中央及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强化对于人脸识别应用落地的管理,人脸识别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今年11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敏感信息采集,必须针对被采集的个人单独开展,不能采用一揽子笼统性的协议来囊括。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器。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兴起与发展,其在金融行业与安保行业不断商业化,现代科技与各行各业不断融合发展后,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诚然,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捷,但在信息技术无法完全保障个人信息信息的情况下,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是否应“全面推崇”,是否应该对此进行“一刀切”应用是当下技术应用者亟待考量的。科技研究的初心是探索未知、造福人类,个人对技术是否信任,是否接受都应被尊重,在人脸识别的应用上更应考量和维护多方利益,不应“一刀切”只为便利一方。
人脸成为钥匙,“一秒即开门”的便利方式确实节省住户出入时间,但在前期录入、中期使用与后期信息维护方面都存在较大问题。在小区内收集住户人脸,因技术问题,常出现无法一次录入的情况,大大降低了新兴科技所应带来的高效率。在住户刷脸进入的过程中,也会发生“无法识别”或因外界能见度低等原因无法一次识别,住户在进出过程中耽误过多时间,甚至造成进出口排队拥挤现象。其次,在物业收集住户信息与后续维护数据库时,无法全面保证信息信息安全,如若发生信息大规模泄露,住户将承担无法预计的高风险。
今年7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不久前刚刚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设立专章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进行规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网正在逐渐织密。
你的脸可能正在被“偷走”
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人脸信息更为特殊。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检察官顾斌告诉记者,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能准确真实地识别信息主体。这也决定了一旦被泄漏或不当利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奉贤区检察院曾办理过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当事人利用非法开发的手机App,窃取手机用户相册中的照片。顾斌是该案的承办检察官之一,谈到由此带来的危害,他表示:“犯罪分子利用盗取的人脸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结合窃取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极易引发侵害信息权、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甚至盗窃等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当人脸信息被滥用,想要维权,却常常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钟秀婷以办理过某售楼处非法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公益诉讼案为例解释,涉案售楼处人脸信息识别系统使用量大,覆盖面广,且具有非接触性的特点,可以远距离获取人脸信息。同时,设备安装隐蔽,售楼处仅在入口张贴“进入视频监控”标识提示客户,不知情的人以为只是简单的监控系统。系统采集的信息通过互联网送至后台数据库,由专人掌握,如此隐蔽的路径很难取证。对于普通人而言,举证更加困难。
目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都明确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则明确要求,在收集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去年12月初,国家网信办也出台相关细则并征求意见,拟规定,网络直播、短视频、新闻资讯、运动健身等App,无须个人信息就能使用。这些新规和探索,都是在努力明确规范、健全制度,让监管跟上技术发展的脚步。
专家呼吁,在较为敏感的场景,监管方应限制乃至禁止人脸识别的应用,并制定完善的准入机制、规制措施与问责制度,从而最大程度地防范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企业在制定人脸识别安全规范的过程中,要强调“人脸数据等生物特征信息”与“其他身份信息”实行完全隔离存储,避免将人脸数据与身份信息相关联后发生批量泄露。
便利和信息,快速和安全,不应成为互相对立的二选一范畴,而应是兼顾、平衡的关系。技术不是洪水猛兽,但不受控地滥用技术一定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