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再次蝉联全球第一: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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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英文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成员60多个,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
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2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6.95万件,同比增长0.9%,连续第三年位居申请量排行榜首位。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6.95万件,同比增长0.9%,连续第三年位居申请量排行榜首位。
2021年,全球创新主体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影响,推动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逆势增长,达27.75万件,同比增长0.9%,创历史新高。申请量排名前5的国家为中国、美国(5.96万件,+1.9%)、日本(5.03万件,-0.6%)、韩国(2.07万件,+3.2%)和德国(1.73万件,-6.4%)。
共有13家中国企业进入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人排行榜前50位,较2020年增加1家。其中,华为以6952件申请连续五年位居榜首,OPPO广东移动通信(2208件)和京东方(1980件)分列第6、7位。其余10家进入前50位的企业分别是平安科技(第11位、+6位)、中兴通讯(第13位、+3位)、VIVO移动通信(第16位、+7位)、深圳大疆(第20位、+1位)、深圳瑞声声学科技(第29位,+58位)、武汉华星光电(第32位、-8位)、深圳华星光电(第33位、-9位)、腾讯(第42位,+11位)、字节跳动(第46位、-14位)、小米(第48位,+8位)。
中国共有19所高校进入全球教育机构PCT国际专利申请人排行榜前50位,较2020年增加4所,为上榜高校数量最多的国家,美国位居第二(18所)。其中,浙江大学以306件申请位列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加州大学(551件),清华大学(第4位)、华南理工大学(第7位)和苏州大学(第9位)进入前10位。其他进入前50位的高校还有大连理工大学、深圳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大学等15所。
从技术领域看,计算机技术(9.9%)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占比最大,其次是数字通信(9.0%)、医疗技术(7.1%)、电气机械(6.9%)和测量(4.6%)。在申请量排名前10的技术领域中,药品的申请量增长最快,达12.8%,其次是生物技术(+9.5%)、计算机技术(+7.2%)和数字通信(+6.9%)。
此外,2021年,全球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达7.31万件,同比上升14.4%,是2005年以来,增速最快的一年。中国以5272件申请位居美国(13276件)、德国(8799件)之后,继续排名全球第三。
如何申请国际专利及PCT专利申请流程?具体而言是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如果可以为PCT国际申请主张前一申请的优先权,不仅会给PCT国际申请本身带来时间上的提前,也无疑会给基于PCT已经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申请带来审查的优势。比如因为享受了前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会给基于PCT国际申请已经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申请带来好处。 时间上,PCT国际申请要求自中国在先申请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专利合作条约规定: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有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或者中国优先权已经要求;已被授予专利权;属于依规提出的分案申请。
如果PCT国际申请要求的中国在先申请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中国在先申请,即中国在先申请没有主张其他申请的优先权,也没有被其他申请主张优先权。如果PCT国际申请在内容上与中国在先申请完全一致,则不存在PCT国际申请享有中国在先申请优先权的问题;但如果PCT国际申请的内容与我国较早申请的内容有所不同,则根据后续进入的国家不同来判断PCT能否享有优先权是不同的,这关系到判断PCT能否在各个国家享有优先权的紧密程度。 例如,中国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1+2+3。如果PCT国际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中国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一致,即也是1+2+3,那么PCT国际申请享有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就不存在问题。
但是,如果PCT国际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1+2+4,其中4是3的明显替代技术手段,而技术方案1+2+4在我国之前的申请文件中整体没有记载,那么当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由于各国的审查程度不同,其能否享有优先权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欧洲审查更严格,优先权可能不被认可,美国审查更宽松,优先权可能被认可。因此,主张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是有风险的。 如果你在国内先申请了申请A,一段时间后,申请人修改了申请A(增加了一些技术内容),在申请A的基础上提交了申请B,在提交申请B时享受了申请A的优先权,但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只请求了申请B的优先权。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优先权的要求是不合适的,因为PCT国际申请请求申请B的优先权时,只要求申请B相对于申请A增加的那部分技术内容的优先权,而申请B中与申请A相同的那部分技术内容由于不是第一次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因此,如果需要全面保护所有涉及的相关技术方案,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需要同时主张申请A和申请B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