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识别技术的合理使用需要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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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生物识别信息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始终与个体的身份属性紧密相关,其作为权利保护客体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私法领域内依照人格权与财产权这两条路径,将其关涉到的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同时作为保护对象融摄进来。
人格权强调与特定个人的直接关联,针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无需辅助就可以直接识别的身份信息。该部分承继了民法中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的传统保护。财产权强调的则是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大数据技术下,带有私人属性的信息经过一定程度的处理加工,就可以成为具有利用价值的公共数据资产。这部分数据资产对于各类经营者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因而也就具备了交易价值,转化成一种新型财产。针对这种数据信息产生的新型财产权进行保护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是不能增加信息源头处个人信息披露的风险,需要对个性化人格化的信息做好脱敏处理;其次是要肯定信息处理者经过主动处理和创作得到的数据成果,尊重其财产权益,保护免受个体的恶意挟持与伤害。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下的客体,本身已经带有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相交织的复杂属性。人脸识别技术(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作为对人的面部特征信息进行采集,数据比照来进行身份识别的技术,主要利用自然人个体独有的面容来实现各种商业与非商业功能,因而属于生物识别技术的范畴,应当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而得到法律保护。
日前,网络媒体爆料,从苹果知名设计师处多次求证得知,苹果或将在不久取消屏幕下指纹识别功能设计。从国产手机几支代表性手机厂商逐渐取消了手机指纹识别技术设计后,到世界手机领导者爆出消息,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手机已经逐渐抛弃了曾经辉煌成就的指纹识别功能。
安全性不增反减
从用户使用角度来说,不管采用的是数字锁屏还是指纹锁屏,目的还是保护自己手机的安全,但从实际操作体验结果来说,增加的指纹识别技术在很多时候并不是我们想象的一键识别。有的时候,由于一些原因不仅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结果,反而给我们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手机厂商当初增加指纹识别技术,一个重要的方面还是考虑到每一个人指纹的唯一性,这样可以使手机更加的安全。殊不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着实际操作中才发现,并不是想象的那样。指纹随意被造假,从本质上已经失去了当初的设计初衷。很多人发现,单从指纹识别功能上来说,还不如数字锁屏的安全。如此一来,逐渐淘汰也必将成为最终的趋势。
生物识别技术可以分为三个领域:识别、验证和认证。当系统想知道用户是谁时使用标识。验证是关于使用该生物特征信息来确定它是否与与用户关联的其他信息一致。最后,身份验证的目标是了解用户声称的身份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有权访问他们请求的服务和数据。
例如,生物特征识别可用于根据面部数据库确定用户的身份。执法人员面部识别数据库使用这项技术取得了巨大的效果,并且可以比人类更准确地调查安全摄像头证据镜头。验证有助于确保用户和存储在数据库中的关于他们的信息匹配。身份验证可能是三者中最关键的,它使授权用户能够访问敏感信息,同时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
墨奇科技着力于非接触的指掌纹、指掌静脉识别,这些“手”上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精准性、主动便捷性、保护隐私方面均具备优势。例如,墨奇科技新近推出的墨奇M1智能通行一体机,采用了掌纹+掌静脉的双模态融合技术。其中,掌纹拥有多尺度特征,信息丰富、精度高;掌静脉识别利用近红外成像技术,可以将流动血液的静脉血管成像,自带活体信息、难以盗取、阻止仿冒攻击、隐私性高;非接触方式采集和识别,伸手即采,体验流畅、简单易用,私密性和安全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