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也是以人为本? 如何测评人工智能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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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人工智能都是大家的关注焦点之一。因此针对大家的兴趣点所在,小编将为大家带来人工智能AI的相关介绍,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人工智能也是以人为本?
1985年,阿西莫夫在此基础上增加第零定律,将三定律扩充为四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整体,或因不作为使人类整体受到伤害。阿西莫夫的“机器人四定律”以人类为中心建立,因践行以人为本而为后世所推崇。
“以人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规制基本原则中的第一原则。其余原则均围绕“以人为本”原则展开但侧重不同,或在不违反“以人为本”的前提之下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以人为本”虽是人类在千百年历史中一直贯穿的价值观,但在非人、却类人甚至超人的新物种“人工智能”面前,“以人为本”原则的重申和坚持变得尤为重要:技术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增强人类而非技术本身。侵权责任始终应当以对人类权益的侵犯、人类所遭受的损害及对人类损害的弥补作为法律规制的重心。
相对于人工智能而言,“以人为本”原则非常清晰,但当人类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时,“以人为本”原则开始变得复杂。例如,个人数据的权利主体与算法相对人的利益孰轻孰重?算法设计者与人工智能生产者的利益孰轻孰重?等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以人为本”中“人”的解释。小编认为,当人类利益发生冲突时,“人”应当被理解为作为一个整体且需要长久、可持续发展的集体存在。因此,当算法侵权法律规制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价值抉择时,“以人为本”原则应当着眼的是人类整体而非局部利益,长远而非眼前利益。
二、人工智能对个人隐私保护影响的测度
关于人工智能对个人隐私保护影响的测度。虽然目前这方面研究文献很少,但各国学者和机构的研究为这一领域的测度提供了很好的启发。一方面,他们提出了人工智能影响个人隐私保护的路径和原因,为今后的测度研究提供了可能的方向。Pagallo(2013)等指出,消费者信息被收集起来之后会带来很多问题。商家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价格歧视、过度推销,甚至在某些时候会威胁到消费者安全。Tucker(2017)、Jin(2018)则进一步指出,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隐私权问题来自三个方面:由于商家收集消费者信息的情况非常普遍,即使消费者信息被利用,并且伤害到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难以知道是哪个商家所为;由于侵权的惩罚非常困难,所以即使消费者知道商家侵犯了自身权益,也很难对商家进行惩罚;由于人工智能设备可能收集比预期更多的数据,雇主实际上是在不透明的算法中使用数据。另一方面,他们提出了人工智能影响个人隐私保护的风险等级,为今后分类分级测度这一影响构建了一个初步框架。欧盟(2021)发布的人工智能监管草案成为全球首个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框架,该草案将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分为完全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三类,其中有三种应用被完全禁止:第一种是在不知不觉中对人类意识进行操控,影响其决定或扭曲其行为,进而对人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伤害;第二种是利用儿童或残疾人的脆弱性对其造成伤害;第三种则是基于人工智能系统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因为在这种信用体系下,个人或特定群体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各国学者和机构的努力,为今后测度人工智能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影响程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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