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需扫二维码如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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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上午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获悉,五部门联合发文,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通告指出,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原文如下: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广东、浙江、河南、湖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区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区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区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区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登记报告。2020年1月以来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2日18时前主动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暂住登记。通报发布后来我区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暂住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9日
内蒙古流动人口自助登记系统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针对目前返程高峰来临,各盟市返程人员不断增加,为切实遏制疫情在我区蔓延扩散,坚决守护好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企事业单位复工生产相关防疫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启用《流动人口自助登记系统》,从2020年2月8日起至2月29日期间,要求所有通过公路卡口、航空、铁路等进入全区各盟市的返城人员,通过网上自主填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的方式,积极主动、真实准确地填写登记相关信息。方便疫情防控检查,快速出站。
“线上”二维码自助登记信息能加快疫情排查速度, 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群众的流向及身体情况,分地区、分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防范,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接触,防止疫情扩散。减少一线防疫人员的工作量,提升疫情防控工作的效率。
为节省通过疫情检查站点时间,请返程人员提前扫码提交信息。要求务必如实填写,对于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或过失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此次信息登记工作不仅关乎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更是每一位公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希望全民动员、全域排查、全力以赴打好防疫防控持久战。
申报方法:
第一步:扫描下方二维码
第二步:登记信息
在填写信息之前,请先详细阅读填报说明(后附),了解相关内容后再开始填写。
填写完信息后,点击【登记完成】按钮提交登记信息。
信息填写完成后,如需登记多人,可点击【继续登记】按钮,通用信息项会保留,方便快速登记下一个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