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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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9日,欧洲委员会发布了三份作为其“塑造欧洲数字未来”战略的一部分的政策文件: 一份关于人工智能的白皮书(《人工智能白皮书》)、一份关于欧洲数据战略的报告(《数据战略报告》)和一份关于塑造欧洲数字未来的报告(《数字未来报告》)。
这些文件中所载的建议和倡议是委员会在“适合数字时代的欧洲”项目中作出的第一项重要公告,这是冯 · 德莱恩(von der Leyen)主席在2019-2024年政治指导方针中提出的六项主要目标之一。该公告也是玛格丽特·韦斯特格(Margrethe Vestager)担任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与负责“适合数字时代的欧洲”项目和竞争事务专员的双重角色以来,该委员会在该领域的第一项重大监管提案。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数据战略报告》和《数字未来报告》载有以下方面的建议:对“大型高科技”平台进行事先管制;可能更新竞争法以适用于数字市场;如何在兼并控制分析中考虑到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以及自愿和(酌情)强制性数据共享。这些文件似乎是雄心勃勃的,其中有多少建议和想法最终将在中短期内得到落实还有待观察。
人工智能白皮书
《人工智能白皮书》还提出了有关新监管框架的合规性、强制性和治理方面的建议,尤其包括使用先前的合格性评估(在欧盟内部市场投放的许多产品已经采用),以及适用于人工智能应用程序的测试、检查或认证程序,包括潜在地检查在开发阶段使用的算法和数据集。最后,《人工智能白皮书》提出可能调整欧盟产品安全和责任立法,以及可能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立法,以便使欧盟的法律框架适应当前和预期的技术和商业发展(《人工智能白皮书》附带的另一份报告进一步探讨了这一点)。
人工智能白皮书将开放征询意见直至2020年5月19日。
数据战略报告
《数据战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欧盟数字经济的举措。除此之外,《数据战略报告》还提出了一些可能的立法倡议(作为《数据法案》的一部分) 以促进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委员会将就数据共享和汇总是否符合欧盟竞争法提供指导。委员会还将考虑在“公平、透明、合理、相称和/或非歧视的条件下”在特定情况下强制共享数据。
《数据战略报告》讨论了“大型高科技”公司积累的大量数据,这可能会产生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市场的竞争能力,并使这些公司的优势地位相对容易地传播到周边市场。但是,此问题不属于《数据法案》的一部分,而是将在《数字未来报告》”的提案或倡议下进行审核(请参见下文)。
关于合并控制,《数据战略报告》指出,委员会将研究通过收购积累大规模数据对竞争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利用数据访问或数据共享补救措施来解决问题。关于国家援助,数据战略报告指出,委员会将在对一些国家援助准则的持续审查中,研究“公共支持对企业(例如,数字化转型企业)与通过以下方式将竞争最小化的关系:受益人的数据共享要求。”
其他建议包括:
根据经修订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开放数据指令》界定公共部门“高价值数据集”的实施方法,以便对此适用更大的访问权;
解决与共同生成的数据(例如工业环境中的物联网数据)使用权有关的问题并提出规制用于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的数据池的可能的立法倡议; 以及
在公共利益的战略部门和领域中建立“欧洲共同数据空间”,目的是在这些部门中创建大量可用数据,并结合使用和交换数据所必需的技术工具和基础架构以及适当的治理机制。 列出的部门包括: 工业、“欧洲绿色交易”区域、交通、健康、金融、能源、农业、公共管理。
委员会目前正在收集有关其数据战略的反馈意见(似乎尚未确定截止日期)。
数字未来报告
《数字未来报告》提出了三个关键原则和目标:(1)“为人民服务的技术”,(2)“公平竞争的经济”和(3)“开放、民主和可持续的社会”。文中包含一系列促进这些原则和目标的建议,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涉及具体建议的细节。关于第二个目标,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欧盟单一市场中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这项倡议的一部分,委员会将:
于2020年对数字市场进行行业调查;
持续评估(或审查)欧盟竞争规则对数字时代的适用性(直至2023年)。 委员会已经在审查关于横向和纵向协议以及市场定义的规则;
探索引入事前监管的可能性,以确保“以大型平台为代表的网络具有巨大网络效应的市场,对创新者、企业和新进入市场者保持公平和可竞争”。 和
致力解决经济数字化所带来的税务挑战。
评论
欧盟委员会的主要目标之一(特别是与数据战略和数字未来相关的方面)是在数字时代下访问消费者和数据方面为欧洲中小型企业维持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委员会似乎建议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以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环境。
首先,强制性的数据共享义务可以设法确保小型企业能够获得与大型企业相同的数据(与委员会正在对亚马逊进行的调查相同,委员会指控亚马逊滥用其市场地位,收集商家的销售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为自己谋利)。其次,我们还可以看到关于通过数字平台分销其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数字平台处理的事先规定。这些提议尤其针对的似乎是“大型高科技”平台,它通常指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有时还包括Microsoft(不排除其他的应用程序)。这种监管干预措施可以取代适用于这一领域的现行竞争法制度,避免进行旷日持久和复杂的反垄断调查(例如谷歌购物案和谷歌安卓案已经完成的上诉调查,以及正在进行的对亚马逊数据做法的调查)。
然而,最重要的是,这些报告为未来数字领域(尤其是与人工智能和数据相关)的监管计划提供了指引。这些文件似乎雄心勃勃,最终在中短期内提出多少建议和想法尚待观察。有关建议的更多细节在2020年晚些时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