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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有效利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而制定。《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有效利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而制定。《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卫星工程规划或建设中,由卫星操作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开展的分析、研判和论证等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9〕290号

各卫星操作单位: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月7日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有效利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卫星工程规划或建设中,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和民用航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开展的分析、研判和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负责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相关技术工作。

第五条 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

建设其他卫星工程,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

第七条 依托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开展卫星工程规划、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频率协调进展或者卫星工程规划、建设需要,要求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后续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八条 根据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的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国防科工局和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

第九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应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国际规则和国内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论证应综合考虑我国航天发展需要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等因素,从规则、技术、操作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论证中分析的风险因素应全面、客观,所提措施应合理、可行。

第十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纲模板见附件):

(一)卫星工程背景;

(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

(四)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

(五)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结论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具有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卫星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风险点,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如需对卫星网络特性进行较大调整或有其他重大问题,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约谈、通报,直至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卫星网络资料申报,并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军事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进行,或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军事系统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提纲模板)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提纲模板)

一、卫星工程背景

(一)项目背景卫星项目背景情况,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类型(属于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或其他卫星工程)、卫星名称及对应卫星网络资料、卫星操作单位和卫星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卫星工程建设目的、工程研制周期、卫星在轨时间以及研制经费说明(含频率工作)等内容。

(二)系统特性包括卫星系统总体技术指标、频率使用计划、卫星数量、轨位设计(静止轨道卫星)和星座构型(非静止轨道卫星),以及地球站布局和用户终端技术特性等内容。

(三)主要功能根据卫星业务类型(如卫星通信、广播、导航、遥感、空间科学等),描述卫星系统功能、应用场景,以及实现卫星系统功能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原理等。

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一)频率需求列出卫星工程对拟用频段、传输速率、必要带宽、覆盖范围、发射功率等的技术要求。其中,在频率使用上,应根据卫星业务类型(如卫星通信、广播、导航、遥感、空间科学等),列出载荷频率使用方案(卫星通信系统还应细分为用户链路、馈线链路等)、测控频率使用方案以及星间链路等频率使用方案等。

(二)轨位需求列出卫星工程对拟用轨道类型和轨位设计的技术要求。包括轨道位置(静止轨道卫星),星座系统(非静止轨道卫星)的倾角、轨道面高度和数量、每个轨道面的卫星数、过顶开机时间、升(降)交点地方时等具体参数。

三、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

列出与卫星工程相关的卫星网络资料特性和申报状态,开展卫星网络特性与卫星工程的匹配性分析,对照检查是否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和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附上使用国际电联分析软件自查情况说明。

四、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

归纳卫星网络特性、国际电联审查结论,以及卫星网络协调和维护状态,就卫星网络与国内国际相关空间业务、地面业务的协调态势进行分析,列出需要开展协调的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系统清单,提出相应协调策略。

五、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

依据国际电联有关建议书和国家相关标准,就卫星工程使用频率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特性进行分析,评估干扰形势,提出干扰规避措施。

六、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综合考虑我国航天发展需要,结合卫星网络申报协调有关态势以及电磁兼容特性等情况,列出主要的风险点,并从规则、技术、操作等多方面分析评估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

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根据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分析结果,针对潜在风险点对卫星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结论和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形成相应结论,提出相关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以上未涵盖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内容予以说明。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解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Q: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A: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是卫星工程项目建设和卫星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部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强和规范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当前航天工程建设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论证不规范、不充分,论证结果不合理等情况,对航天工程建设造成了风险隐患,甚至影响工程建设成败。

2016年12月修订施行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但对于如何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可行性论证应涵盖的内容等,尚无具体可操作的办法,亟需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可行性论证工作予以明确和规范。

Q:《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办法》主要是规定了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目的、论证依据、论证原则、论证程序、论证结果、监督检查等内容。《办法》共十六条,分为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部分,即第一至五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可行性论证的组织,即第六至十条,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的时间节点、组织程序、可行性论证的依据及要求、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等。

第三部分为可行性论证的结果,即第十一至十二条,明确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可行性论证是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依据,有关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等项目阶段性文件。

第四部分为监督检查及附则,即第十三至十六条。附件规定了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模板。

Q: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谁来做,在什么阶段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A: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建设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或者建设其他卫星工程,都应当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Q: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A: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卫星工程背景;

(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

(四)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

(五)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结论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Q: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有何影响?

A: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具有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Q:不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如何处理?

A: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对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约谈、通报,直至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卫星网络资料申报,并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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