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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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欧盟专利局公布了一项新的裁决,驳回了全世界第一宗人工智能(AI)“发明者”提交的两项专利申请,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这两项专利申请,一项是饮料固定器,另一项是某信号设备,发明者是一种名为DABUS的AI,其全称是“用于自主引导统一感知的设备”。DABUS当然不会自己提交专利申请,这两项申请是由英国的研究人员代表AI提出的。
不仅仅在欧盟,这些研究人员还在美国、英国、德国和以色列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更多人工智能发明者的专利申请,他们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有的专利申请制度已经过时,无法保护人工智能或机器的创造性发明。同时,他们还提出,应该将AI是实际发明者,可以将AI的人类所有者视为授权专利的受让人。
英国知识产权局也就此作出了回应,他们不会承认人工智能系统DABUS是发明家,它是机器而不是人,因此不接受专利申请。英国知识产权局还表示:
人工智能机器创造的发明在未来可能会变得更加普遍,专利制度应该如何或者是否应该应对这些发明,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问题。对这一点进行更广泛的辩论是正确的,对法律的任何修改都应在这一辩论的背景下加以考虑,但是不能把一些发明强加给现有的专利体系。
欧盟专利局驳回DABUS专利申请的理由与之相同。
技术的发展带来时代的更新,人工智能已经进驻各个领域,参与到越来越多的创造性活动中。除了发明专利,人工智能是否拥有著作权也久经争议。
A公司采用AI系统,自动生成了可视化研究报告,并配以文字说明发布了分析报告,而B公司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擅自发布了该报告。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将B公司告上法院。2019年7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AI自动生成,不构成图形作品,A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法院还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所以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
但就在近期,腾讯公司状告某平台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写的文章,侵犯著作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有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人工智能是人的身体和大脑的延伸,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只不过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这和利用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并无不同。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人的智力成果,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多样性。”
对于以上内容,你怎么看呢?你赞成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将人工智能视为“自然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