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与智能合约之间的合同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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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要
1、法律上明确承认加密资产是可交易财产
2、无权处分加密资产的效力并非无效
3、合约自动执行会对合同强制履行与合同严守原则产生冲击
4、合约解释区分设立权利义务的代码与执行的代码
5、代码的不准确可能产生意思表示错误与不自由
6、数字签名助力身份真实性验证,满足法定签名要求
注:本研究报告出自英国Lawtech Delivery Panel(LTDP)2019年11月发布的一项加密资产与智能合约法律问题分析,正式承认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财产属性。Lawtech Delivery Panel是一个由英国政府支持的以科技助力法律部门数字化转型的组织。该组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Geoffrey Vos领导,致力于为加密资产和智能合约在全球金融服领域的成功开发和使用,提供急需的市场信心、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一、明确加密资产是可交易财产的法律地位
英国确立加密资产(cryptoassets)作为金融科技战略的重要部分由来已久。早在2018年3月英国就成立了加密货币工作组,此后发布专题报告,对加密资产与分布式记账技术进行政策适用说明,评估潜在风险收益。2019年1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 Authority,FCA)出台《加密资产指南》指导文件营造有利于加密资产发展的沙盒监管环境。此次官方发布法律声明,正式承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下,加密资产是可交易财产(tradable property),旨在明确法律属性,扫清法律障碍。
将加密资产定性为可交易财产需考虑对传统财产权体系的冲击。一是加密资产不能简单划定为无形财产或有形财产;二是加密资产自身独有的无形性、加密认证、分布式记账、去中心化、共识机制等独特之处,并不一定不符合财产特征,需要细化解释规则;三是加密资产可能会对诸多现有法律规则产生冲击。以分布式记账为例,加密资产的交易会扩散到整个网络节点中。一旦确认有效,就会添加到分布式账本中。好处在于可以保持交易历史记录的可靠,同一加密资产向不同接收者的不一致转移等重复行为。这种分布式记账对法律制度的冲击在于,交易管理规则不是由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建立,而是由参与者的非正式共识建立,采用的共识机制包括工作量证明(proof-of-work)或权益证明(proof-of-stake)。四是加密资产独有的交易执行自动化的特征,会冲击建立在以排他使用为特征的所有权制度,甚至进一步影响其他法律制度,诸如抵押贷款、医药管理协议的执行、个人破产制度下的财产归属、公司破产时清算人的权利分配等。
尽管可能对传统财产权体系造成冲击,但普通法系尤其是英国法能够一贯且灵活地应对这一新技术模式。普通法最大制度优势在于其内在的灵活性。法官不必饱受繁琐、耗时且不灵活的立法程序干预,而是可以通过归纳类似案件将现有裁判原则应用到新的加密货币中。
二、加密资产无权处分效力并非无效
掌握私匙(private key)原理以及对加密资产有控制力的人原则上可视为资产所有权主体,但须依据不同情形细化权利主体以及转让规则。例如某人可能是雇主或客户作为中间人来持有另一人的密匙。此种情形下所有权认定要根据代理、信托规则;也可能针对同一加密资产有多个密钥持有人,要参考资产功能,在持有人之间共享或分割所有权;如果有人非法侵入系统获取私钥,则其不能视为合法所有权人。
为了在加密资产系统内进行转让,转让人通常修改公共参数,或生成新参数,以便创建转让记录。这种链上交易的转让方式,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有体物交付或权利转让。当无权处分人转让财产予他人时,转让行为不认定为有效。但加密资产有其特殊之处。不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主体无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所有权人并未丧失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而在于由于处分人的不当行为,加密资产现在被共识机制视为是被使用过或已被废除。
三、重视合约自动执行对合同强制履行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冲击
智能合约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事件驱动、具有状态、运行在可复制的共享区块链账本上的计算机程序。当事人将约定代码化,以智能合约方式将当事人关系、具体意思表示记载于特定区块中。一旦发生规定状态(即当事方权利义务代码化后的状态),合约将被触发自动执行资产的移转。但履行方式牵涉多重数据状态,可能是实质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可能是部分履行,未履行部分承担违约金等。
此种自动执行机制会对合同法意义上的强制履行与合同严守原则产生冲击。从强制履行视角看,智能合约不可篡改性可以防止一方故意不履行,从而自动执行合约条款,避免双方对条款的反复争议。但不容忽视的是可能冲击现代合同法上的强制履行制度。合同法意义上的强制履行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制债权内容的实现,禁止自力救济。若一方当事人直接请求违约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未借助裁判机关权力的,仍属第一次给付义务范畴,而非合同强制履行。从合同自由原则层面看,合约自动执行在保障合同严守原则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合同自由原则。毕竟合约会存在系统设计缺陷、代码以不可控方式运行等潜在风险,一旦合同不可随意解释篡改,则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抗辩权难以主张,程序法上的救济途径也难以适用。
四、合约解释区分设立权利义务的代码与执行的代码
智能合约内部架构包括文本层、代码层以及基础层。文本层由自然语言组成反映代码意义,代码层记录可被机器读取并执行的合约条款。两者相互独立补充。
合约代码作为智能合约的数据基础,通常意思表示清晰且连贯,在纯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环境下不存在法官解释的空间。但合约代码并非总是清晰明确。在财产权利转移、价值传输依赖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法官仍有大量解释余地。因为合约文本层中的完全文本记载全部合同条款,完整描述代码意义,可补充说明代码运行机理与代码之外的其他因素。法官可以参考完全文本,根据相应技术特征、业务规则来解释合同条款,进一步推断当事人真实意图。
代码不一定清晰明确也体现在代码本身。例如代码程序可能使用含糊不清的基础架构;不同的编译器(将某种编程语言写成的源代码转换成目标语言的一种计算机程序)有不同的方式对待特定的基础架构;不同的代码运行顺序可能会影响其行为,进而潜在地影响其含义。因此,法官在解释智能合约时,会从整体上审视合约中设定权利义务的代码与仅发挥执行功能的代码,结合可予采信的证据(admissible evidence),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在代码设定义务的情形中,法官要探寻当事人是否有意愿受代码约束。当代码模糊或合约包含代码和自然语言时,就需要着重参考外来证据(extrinsic evidence)。当代码只涉及执行问题时,智能合约就无须涉及条款解释问题。
五、审查代码准确性,矫正意思表示错误与不自由
为厘清当事人之间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法官会关注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代码背后的关键因素。毕竟实践中,完全由代码运行的合约会使一方当事人无法预见合同条款背后意义。很难设想一项协议的达成是完全参照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代码,而不参照自然语言或源代码。法官在审查代码背后的事项时,首先会判断是否存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或有瑕疵,代码是否真实反映了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邀约发出后是否有更改或撤回的内心真意等与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其次,审查是否存在一方胁迫等严重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禁止情形,保证在合同谈判、缔结、履行自动化合约中遵守意思自治、缔约自由等合同法基本原则。
六、数字签名助力身份真实性验证,满足法定签名要求
由于法定签名要求存在于多种法律文件中,通常会认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必须履行身份验证程序。然而现行英国法律并未要求合同当事方完全知晓对方真实身份,甚至很多交易成功情形都是一方并未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下达成的,此种匿名情形下各方达成的智能合约仍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例如拍卖中的高价中标者、单务合同等情形。
此外,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技术本身也助力身份真实性验证,用于证实数字内容的完整性和最初来源。相较于手写签字,数字签名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和安全性。我们可以将数字签名理解为附加到消息或文档中的代码。在生成数字签名之后,其可以作为证明消息从发送方到接收方的传输过程中没有被篡改的证据,从而保证数据完整、不可篡改以及身份可验证,充分满足法定签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