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大行其道 要用法律来制裁违法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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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个面子,过去指犹言讲情面,而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你是否想过当你的“面子”连同身份证、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一同交付于他人之后,你的隐私该如何保障呢?
当出行、消费等日常行为都在潜移默化下由“刷脸”完成的今天,不知你是否注意到,这些“刷脸”的场景绝大部分是强制性需求,仅部分才给予我们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跨步向前,不少小区、景区等也开始主动或被动引入这项技术。但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有相当一部分用户是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便被强制刷脸,可强制之下隐私何存?
区别对待很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火车站安检、酒店登记等都属于重大公共安全需求,我们有义务配合,同时我们也可以相信国家有关部门在对人脸数据的保存方面一定是安全的、可靠的。
但反而言之,现阶段收集人脸数据的除了国家还有企业,如果说随便一家名不见经传的企业都能强制性收集公众的人脸识别数据,那么大家的隐私权益和安全岂非荡然无存?
就好比今年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一样,在没征求用户的意见便默认用户同意交付信息,这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更不符合目前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说到底,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确实为我们展示出了有利的一面,但也不能忽视其有弊的一面。无论是“刷脸”技术的研发,系统、设备的生产和应用,还是相关面部数据的收集、管理、储存、利用等环节,都需要保证依法依规进行,都需要将个人隐私安全与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没有必要收集的,一律不进行收集;不允许进行商业利用的,一律不能进行使用。
要用法律来制裁违法
据可查资料,随着中国智慧城市深入发展,高清监控进一步普及,人脸识别在数据采集上的阻碍大大减小。预计未来5年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将保持年均25%的增速,202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约67亿元。业内专家也指出,中国人平均每天要暴露在各种摄像头下超过500次。
在这种速度的发展下,定然会有不法分子盯上这块“蛋糕”,而对于他们,自然要重拳出击。
为此9月26日,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为确保电话入网环节人证一致,创新运用AI等技术手段,要求电信企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实体渠道全面实施人像比对技术措施,人像比对一致后方可办理入网手续。
同时,工信部还就《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构建基于商用密码、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的网络身份认证体系。
安企助力国家,国家制定标准
单有法律规范还不够,近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生物特征识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换届大会暨二届一次(2019年)全会在北京召开。
来自全国80多家生物特征识别企业和科研院校共计110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成立了人脸识别国家标准工作组。同时会上还发布了《生物特征识别白皮书(2019版)》,成立人脸识别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人脸识别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全面启动。为推进人脸识别技术、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具体标准计划,为国家全面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回归个人层面,保密协议或是过渡手段
目前我国已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立法保护,关于“人脸信息”的刑事案件也并不多见,但“人脸信息”是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他和个人的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还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尚未出台更加细化的相关法律之前,我们大可以凭借另一种手段过渡。
人脸识别门禁公司和业主签署保密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保密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提供方(收集人脸信息的主体)没有在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特别排除、降低自己的保密义务,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就具有法律效益。如果业主同意,收集人脸信息的主体就具有掌握人脸信息的权利,但是要注意这里“掌握”是一种狭义的控制,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结语
人脸识别技术自面世以来便引得争论不休,支持者认为“刷脸”办事,效率与安全并存;反对者表示精度堪忧,隐私失守。但能兼顾安全与便捷的技术至今为止并不存在,因此要在隐私、安全和便捷三者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在确保平衡之下才应允许人脸识别技术适度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