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能或将广泛投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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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不为罪。办理刑事案件,法典不能离手。对办案人员和刑辩律师来说,“两高”司法解释、意见批复、会议纪要、指导案例,手头得常备常新。“一本通”“总整理”“全厚细”等刑事工具书,也是必不可少。
当然,司法实践中,许多“疑难杂症”,无法直接从字面求解。例如,多次抢劫预备,能否认定“多次抢劫”?经营有偿讨债业务,是否属于“非法经营”?国有控股企业中,哪些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上述问题,单查法条不够,有时得靠“立法释义”或“理解适用”支招,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出版物中寻找答案。问题是,这些释义、参考、案例分布甚广,体系庞大,查询不易,即使汇编整理,也是不易携带的“大部头”。
我任刑事法官时,曾想逐字梳理前述文献,从中提炼“干货”、归纳“规则”,编撰一本相对全面、实用的“小册子”。然而,面对汹涌而来的人工智能大潮,我又开始犹豫:当所有法律法规、司法文件、裁判文书都可以在“超级数据库”内“一网查询”,当“智能类案推送”成为各类办案辅助系统的核心“卖点”时,还有必要再去编一本法条注释书吗?一切交给数据和机器,问题是否就迎刃而解了?
“当然不可能全靠机器解决。”当我向法律科技界的朋友求教时,大家都给出否定答案。是的,按照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计算机在语音识别、图文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方面进步神速,但具体到法律领域,还做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推送、精确回应”。
为什么呢?因为每一个刑事罪名背后,都隐藏着千百种“适用场景”,对应着各类成文或不成文规则。这其中,既有法律适用规则、量刑操作规则,也有证据审核规则、程序把关规则。如果没有法律专业人士去提炼、分类、整合,并作标准化处理,将之转化为算法嵌入系统,机器就只能回答“抢劫罪规定在刑法第几条、有哪几种加重处理情形、入户抢劫致人轻伤如何量刑”等简单问题,无法就复杂案情作出反应。
机器若想“智能”,必须经过“深度学习”和“试错训练”,而学习的对象,并非法条或司法解释的简单堆砌,而是经过一线办案人员“精加工”过的法律适用规则。规则越是“以问题为导向”,越是经过反复提炼、校正,机器的反应就越是灵敏,结果就越可能接近准确。正如行内对“人工智能”的解释:“投入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
即使进入“智能时代”,法律专业主义仍然必不可少。推动实现“智能辅助办案”,不仅需要工程师和程序员的孜孜努力,更离不开法律专业人士精心绘制的“知识图谱”。
这里的“法律知识图谱”,是教会机器开展法律推理的基础。总体上看,它是法律法规、司法文件、法院判例、证据规则和案件事实的动态集合。具体而言,又可以细分到追诉标准、法律适用、取证指引、证据分析、量刑指南等各个领域。
2017年年底,因为工作关系,我参与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又称“206工程”)的应用推广工作。“206工程”的初步目标,是对应刑法常用罪名,制定相应证据标准和规则,将之嵌入司法办案系统,实现对证据的统一提示指引、严格校验把关。
证据指引工程庞大,必须以“众筹”形式完成。但法律适用规则的整理,其实是刑法知识的一次“精加工”,编辑者的逻辑编排、要旨提炼、观点选择,体现了个人的价值取向、学术判断、政策立场。因此,我决心利用业余时间,编撰一本聚合刑法法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及其起草者解读,囊括各类有效判例规则的刑法注释书。
与德、日学者侧重以学说、理论注解法典的传统注释书不同,这本《刑法注释书》选择的注释工具,是立法释义、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性意见、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指导性案例、公安文件、相关文件理解与适用等。
受罪刑法定原则规制,刑法典是一个相对闭合的规范体系,最适合以注释方式编撰。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必须不断予以回应。可以说,任何一本纸质刑法工具书,从出版当日就“过时”了。当然,随着科技发展,有很多方式可以弥补这一缺憾。
实践中,可能已有法官审理过超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所列情形的案件,并根据刑法精神,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确立了新的规则。如果依托注释书建立在线专业社群,由法律研究者或从业者适时提供生效判决文号或文本,不断丰富完善、调整校正相关裁判规则,将为推动立法、司法完善提供更多燃料和动力。这也是我将着手的一项探索。
我相信,即使法律人工智能已广泛投入运用,但只要注释者始终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始终秉持刑法正义精神,法律人的“情怀”和“匠心”,是无法被复制和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