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该如何面临监管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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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对互联网上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我国是全世界第一个用司法判例承认虚拟财产的国家,2003年北京朝阳法院“红月游戏装备案”的判例是国外相关研究不得不提的世界第一案,法院认为装备所有人“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到2009年,网络游戏行业主管部门开始对游戏内虚拟财产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要求区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
简单说就是,如果你的游戏币或者装备确实有人买、有市场的话,那你要离开游戏,跑到别的平台上去交易,再回来游戏里交割。
虚拟货币之外,部门货币(参见北大吴志攀的系列研究)像商场购物卡,就是商场直接印特定面额的购物卡给关系户,这种卡不是人民币买的,但是到商场可以当钱花“买”东西,也被认为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嫌疑,后来都纳入了监管范围,要求购物卡不能跳开人民币结算,必须用钱买购物卡,再到收款机上去刷钱。
总的来说,“承认财产属性、限制交易和流通、也不得参与结算”是我国长期以来对虚拟财产尤其是虚拟货币的监管思路。对于比特币也延续了这一思路。2013年,人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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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交易保护了法币在国内市场的控制域,却是以“资产外流”为代价的。
中国的比特币交易所因为一直免交易费,所以占有全球市场最大的份额。2017年,交易所全面停运,火速升级实名制系统,才又开放提币交易。交易所都支持人民币直接购买比特币,进而比特币在中国不允许流通的话,会流去哪里呢?
这就不得不提ICO。区块链上的开源应用,都会放出思路和方案,就吸取火爆中国市场的虚拟货币,在国外开展开发工作,形成代码资产。技术创新成果的国籍或者归属,人才的沉淀,可能奠定着未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竞争力。
那么,这些代码做什么用的呢?是用来交易一切可以数字化交易的资产的。数字化交易和交易数字资产不是一个概念。数字资产是指资产本身是数字化的;而数字化交易是指通过电子合同、智能合约,能够有效转移的资产,例如一串可以打开家门的密钥加一份电子合同,就可以转让一所房子。这样的话,房子的计价,可能也会以代币计算。这些代码真的是将财产所有权、财产交易行为转移到代币体系中、构建安全、便捷、可靠、无界交易平台的代码,代码即法律,代币即货币,在数字网络上构建了法治经济体。
因此,限制流通的监管思路对于跨境流动的货币资产来讲,很可能产生“堵即是漏”的后果。周边国家,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鼓励发展比特币,菲律宾允许代币交易所的存在,以色列人做了bancor,要做一切代币的标准兑换通货,而中国比特币交易所的交易量占全球的70%,那么有多少人民币购买的比特币会输出成国外货币的购买力呢,是上百亿美金?
这一“强势溢出”现象,也使得我国监管常用的“平台监管”手段失效。所谓平台监管,也就是准入机制监管,如将虚拟货币交易环节进行牌照、流程、人员管理,监管比特币交易所的业务流程强制实名制等等,如果没有跨境漏出现象,平台管制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存在跨境漏出,大家想方设法去境外平台交易代币,甚至于中国交易所买不到,委托去国外买,买到之后中国人还不持有,只拿固定收益,比特币被拿去别处投资的话,反而损害了国人的财产所有权,无论监管有效无效,都是以牺牲经济为代价的。
早些年有畅销书把金融体系描述成一个精心策划的阴谋,这个分析似乎也把数字加密货币包装成了一个强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阴谋,但是我相信根本没有什么阴谋。只是传统的“承认财产属性、限制流通”,强制虚拟货币(包括游戏币)不能通过玩家之间P2P的市场兑换为法币的监管思路是值得改进的,当然从法理角度也讲不通。
比特币的出现,打开了一道监管口子。比特币无非也是一种游戏币,但是成长到如今,它可以兑换为任何国家的法币。那么,因为比特币及其他的代币在其他国家可以使用,尤其是用于区块链开发投资后产生二代币,二代币构筑于价值创造网络之上,定价行为和资产,会发挥金融虹吸作用,将知识、劳动、人脉吸收,将要素如能源、无形财产权、智能物联吸收,将数据吸收,在万物互联时代它可以将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吸收,将之精确变现。不进行代币化、金融化改造的经济,有没有可能形成金融抑制,从而丧失竞争力?
只有代表极大经济体量的代币,首选人民币交易或者以人民币作为基准货币,人民币才能在世界金融市场上获得更大的权力。这么说来,中国人多做一点ICO、多产生几个好项目、多投几个好的ICO,真是为国护盘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