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展一般工商电价降价工作,此次降价有哪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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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疆发改委处获悉,8月10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一是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我区现行销售电价中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二是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调整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
《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经收取电费的用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5月份起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向用户进行清退,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费工作。兵团所属电网和克拉玛依市石油电网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据了解,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年度工作任务,也是深化电价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3月28日、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通知,要求各省通过推进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以及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多项措施腾出空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开展一般工商业电价测算工作,并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衔接,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切实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助力新疆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降低一般工商电价具有四大亮点:
一是资金保障,我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负担。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的资金主要利用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腾出的空间、电网企业期末留底退税额一次性退返资金,以及哈郑直流输电价格降价腾出的空间予以保障,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是先并再降,我区销售电价分类进一步得到瘦身。我区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农业生产、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等5类,本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进行并类,我区销售电价分类减少至4类;同时,通过并类降价,也进一步推进了全区同网同价。
三是降幅较大,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幅9%以上。调价前,我区原一般工商业电价0.508-0.515元/千瓦时,各地非居民照明电价0.525-0.700元/千瓦时不等。调价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0.4744-0.4814元/千瓦时,平均降幅9%以上。(其中,原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幅6.6%,原非居民照明电价降幅17.5%)。
四是受益面广,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得到较大实惠。据统计,我区现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81.27万户,2017年用电量149.53亿千瓦时。本次调价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
新疆发改委称,为强化电网环节收费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以及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经统计,2018年,我区通过落实已出台的电费清费政策及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费用,预计降费总额达2.6亿元以上。一是电网清费政策降费1.21亿元。其中:取消临时接电费0.81亿元,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0.4亿元。二是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降费1.44亿元。其中: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0.33亿元,取消转供电“四到户”加价收费0.61亿元,取消变电站间隔占用费0.33亿元,取消供电延伸服务收费0.17亿元。
据初步统计,自2015年以来,我区通过商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降价合并、取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非居民照明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并类降价及清理规范电网收费等各项措施,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累计降幅达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