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米金融服务”上诉被驳回,一审判赔小米 30 万并停用现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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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消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7 月 7 日发布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上诉人承担30万元费用。
判决书指出,上诉人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 0108 民初 707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5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小米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小米公司对第10268552、10272736号两个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均在商标有效期内,小米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小米金融”标识以及“xiaomijinrong100”字样,系用于指示或说明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关于“小米金融”标识,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10268552号商标相比较而言,“小米金融”用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时,“金融”两字的显著性较弱,因此“小米金融”的显著性识别部分为“小米”,该“小米”标识与商标相比,虽存在字体上的变形,但两标识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关于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微信公众号ID“xiaomijinrong100”字样,其中包含了“xiaomi”字样,同时系“xiaomijinrong100”字样中的显著性识别部分,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10272736号商标相比较而言,仅有字母大小写区别,读音完全相同,二者在感官上具有较高的相似度,构成近似使用。
从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来看,小米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二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均为第36类的经纪、保险、金融服务等,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将标识使用在金融服务类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且公证书中显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使用上述标识的微信公众号中明确说明“小米金融是一家以产业投资为依托,以资本经营为主导。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实业投资于一体的金融管理服务机构”。因此,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前报道,7 月 4 日,小米金融微博澄清声明,小米金融表示,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山东省淄博市警方立案侦查,对此小米金融澄清,小米金融与“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018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做出判决,“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其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小米”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