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动驾驶法律法规现状分析展望智能汽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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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低碳化、智能化及信息化逐渐成为现代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研究方向。智能汽车是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也是未来汽车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智能汽车却没有现行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规范。如何规范智能汽车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
因此,文章就智能汽车的法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首先,研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修改阻碍自动驾驶发展的相关条款;其次,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规范和基本国情,完善相关法律,来推动我国智能汽车的发展。
1、智能汽车发展现状美、欧、日在智能交通领域的研究开展较早,分别从车辆智能化及交通信息化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已形成大量产业化成果。
美国依靠政府强大的研发体系,重点发展网联化,基于 V2X 的网联化发展汽车产业。
欧洲具有世界领先的汽车电子零部件生产商和整车企业,自动驾驶技术相对领先。2017 年 7 年 11 日,奥迪正式发布奥迪 A8,作为首款达到 3 级自动驾驶级别的量产车,却在使用中存在争议。技术量产后是否可以服务于消费者,需要通过各国交通法规允许。目前,只有德国和美国的几个州可以在法律上允许自动驾驶 A8 上路。
日本交通设施基础较好,自动驾驶技术水平也在稳步推进,与智能交通道路设施建设方向同步并进。丰田 SIP- adus 项目,即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发,是日本内阁政府推进的日本复兴计划,将聚焦于联合产业界、学术界以及政府机构,促进技术的研发应用。同时,鼓励车企开展国际研发合作,日产与多所顶尖大学已进行了多年的全自动驾驶汽车合作研发。
美、欧、日政府出台了国家战略规划来推动智能汽车技术在交通环境及网联化等相关领域的发展,明确智能汽车发展目标、时间表及技术路线等,为智能汽车的发展和快速应用建立了良好的环境。
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研发起步时间较晚,与国外相比还有一些距离,但也取得了一批阶段性成果。国内智能汽车产业已初步发展,如表 1 所示。互联网企业也大举进军汽车行业,涌现了百度、中兴智能汽车及上汽阿里等企业。其中,百度在 2017 年 4 月发布了一项 Apollo 战略计划,目的是向汽车行业以及自动驾驶领域提供新的软件平台。同时国内一些科研院所也积极开展研究,国家自然基金专项也对智能汽车的研究予以大力支持。
表 1 国内智能汽车试验车型
2、智能汽车国外立法进展
在智能汽车技术快速发展并展现大好前景的同时,智能汽车立法的步伐却相对落后。首起 Model S 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致使驾驶人死亡的事故,将智能汽车的立法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特斯拉声称,其自动驾驶(Autopilot)模式下已经安全行驶超过 2 亿公里,这是首次致人死亡案例。数据显示,人工驾驶平均行驶 1.5 亿公里发生一起致死交通事故,显然自动驾驶比人工驾驶更安全,针对人工驾驶的交通法律,显然不能适用于智能汽车。当前,世界各国均对自动驾驶政策法规开展了相关研究。
2016 年 3 月,联合国对于《维也纳公约(道路交通)》中自动驾驶汽车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符合联合国车辆管理条例或者符合自动驾驶的情况下, 自动驾驶技术可以被应用到交通运输当中。这一规则修改相当于承认了自动驾驶的合法身份。《维也纳公约》的修订为先进驾驶辅助系统及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消除了法规障碍。
美国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上走在全球前列,立法步伐也更快。2014 年,美国交通运输部与美国智能交通系统(ITS)提出《 ITS 战略计划 2015 ~ 2019 》,为美国未来 5 年智能交通领域内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汽车的智能化与网联化是该战略的核心,是美国解决交通问题所依赖的技术手段。发展目标包括:
提高车辆与道路安全;
加强交通移动性;
降低环境影响;
促进创新;
支持交通信息共享。
2016 年,美国政府出台了《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这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政策鼓励各州允许其独立监管高度自动化驾驶机动车(HAV)技术的应用和性能方面的标准制定。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有 23 个州出台了关于自动驾驶的 53 部法案:
早在 2011 年,内达华州便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合法化的法律,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管理法规,其中包括自动驾驶汽车概念的确定及申请路测的流程。
2016 年底,密歇根州通过的最新法案不仅承认自动驾驶的合法性,还允许传统车企和科技型公司在州内的任何路段开展车辆共享等商业运营服务。同时,如果自动驾驶车辆通过该州的测试和认证,是被允许出售给消费者的。这一法案旨在促进州内企业智能汽车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加利福尼亚州车辆管理部门于 2014- 05 通过公共道路无人驾驶车辆测试规定,宣布从 2015 年起允许 自 动 驾 驶 汽 车 上 路 行 驶。
2017 年 7 月 27 日,美国众议院当天一致通过两党法案《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将首次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测试和发布进行管理。此部法案或将是美国第 1部加速自动驾驶车辆上市的美国联邦法律,具有标杆性的价值和意义。
欧盟也积极开展相关研究,通过修改现行有关驾驶的法律法规来推动自动驾驶的快速发展:
英国允许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测试,要求车辆必须配备测试人员并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负责,对保险、基础设施及测试人员的培训也有相关的明确要求。
西班牙于 2014 年对交通条例进行了修改,但仍要求驾驶员必须随车并能随时控制车辆。
瑞典交通部的研究显示,现行法律允许高度自动化驾驶车辆的测试,但仍需对「车辆法规、驾驶执照规则及责任条例」做出修改。
芬兰交通运输部计划对现行道路交通规则进行修正,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的特定区域进行测试,但需要得到批准。
2017 年 5 月,德国联邦参议院发布相关法案,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测试,在自动驾驶车辆可以自行操控转向盘以及制动的情况下,驾驶员可以手离转向盘,上网、浏览邮件皆被允许。
3、智能汽车立法关键条目综合智能汽车关键技术及国外立法进程,智能汽车立法需着眼于 4 项关键制度的确立。
3.1 道路测试制度智能汽车在测试过程中, 对道路的选择及道路设施的搭建应有法律法规进行相关规定的支撑,以保证测试过程的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该制度应要求测试道路的条件可以满足智能汽车基本场景的测试,如车道内直线行驶、变更车道、超车、自动紧急制动以及红灯时停车等情景。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应及时记录车辆工况、车辆 V2V 与 V2I 的交互等情况,根据以上数据,进一步进行智能汽车的改进工作。
3.2 保险金制度自动驾驶的事故责任界定一直都是立法的难点,因此会导致赔偿迟滞,车险方面的难题阻碍着智能汽车的发展。保险规则要首先解决受害者的赔偿问题。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后, 受害者将在第一时间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随后再解决责任归属问题。公司可以向具体的事故责任方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这既不会因为责任人难以确定而无法归属法律责任,又不会因为法律责任过多而打击研发者与消费者的积极性。
3.3 运行报告制度车辆管理部门对智能汽车运行状况进行监管,确保车辆、车内外人员的安全,决定着智能汽车的发展与革新。基于此,车辆运行报告制度成为立法的关键条目之一。当车辆发生事故时,不论该事故是否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测试方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等相关情况向管理部门报告。测试方需向车辆管理部门上交年度总结。
年度总结应当具有车辆由自动驾驶模式转为人工驾驶的原因、时间以及相关必要情节。该报告可使监管者清楚智能汽车相关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等,为制定和完善管理内容获取实际依据,也可使企业了解具体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和研究,改进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技术的进一步研发与升级。
3.4 信息安全制度智能汽车技术的发展需要汽车与互联网行业的跨界融合。在智能汽车实际运行中,需要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行业深入合作,共同防范潜在的安全威胁。同时,相关的法律可以在车辆的基础安防措施检测中进行规划,检查车辆是否使用一些规范的预定义安全编码。
4、我国智能汽车立法建议从目前我国的政策看,国家鼓励汽车技术创新及智能交通的发展,但是按照人工驾驶来制定的具体条款,还没有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智能汽车无人驾驶情况下的规范。由于我国在具体政策出台之前,车企不得在道路上进行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所以急需制定一项专门引领智能汽车发展的纲领性政策。
我国应尽快设立合法的自动驾驶制度。
1)需要明确自动驾驶概念国内车企对于自动驾驶的定义不同,所以分级也不同,概念不明确会导致企业发展定位不明。因此,需要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