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监管类型遭议论,限制500米飞行半径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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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无人机技术大受人们的欢迎,不仅是在军事上还是在民用上他的应用都是广泛的。但是近年来,无人机黑飞事件不断,为此深圳市还为无人机立法。
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公布无人机立法听证会采纳情况。对于有听证陈述人对此议题的意见集中在禁飞区设立范围过宽、限制500米飞行半径过窄、应允许夜间飞行等意见,市法制办表示暂未采纳,拟要求昼间目视范围内飞行,而根据国家民航局对目视飞行规则的要求,其飞行高度一般不高于120米,飞行半径不超过500米。
250克以下的无人机不纳入监管?
深圳市法制办近日举行了《深圳市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立法听证会,并于昨日公布立法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对“哪些类型的无人机应当纳入监管?”的议题,大部分听证陈述人对《办法》目前“将民用无人机纳入监管,并按最大起飞重量进行分类”基本认可,但对纳入监管的重量界限、无人机与航模的区分标准、农用无人机是否需要监管以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划分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等仍有不同的声音。
有市民代表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重量有越来越轻的趋势,建议放开重量下限,将7千克以下的所有无人机纳入监管范围。对此,有企业代表持不同观点,认为只限定重量下限即可,对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均纳入监管范围。此外,也有媒体代表提出,考虑新闻采访等需要,建议为媒体使用无人机开通白名单制度。
“关于重量界限设置的建议暂未采纳。一方面考虑到250克以下的无人机基本属于玩具型产品,受其飞行速度、飞行高度和遥控距离所限,危害不大,无需纳入《办法》监管,国家民航局实名登记办法也只要求250克以上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市法制办昨日介绍,另一方面,7千克以上的无人机并非没有监管,国家民航局对7千克以上的无人机有更高的监管要求,包括对驾驶员的证照管理等。《办法》重点监管7千克以下消费级无人机,在第二条同时规定“其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部分采纳了有关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建议,对新闻采访等有特殊飞行要求的,经民航部门评审并经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进行相应的飞行活动。对有人提出的放开植保类无人机的监管的建议,暂未采纳。?
拟制定无人机技术规范?听证陈述人对以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无人机的监管没有分歧意见。有人认为,可以通过植入芯片的方式实现对无人机的监管,包括身份识别、后台控制等。也有人认为,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和电子围栏的方式将强对无人机的管理。有媒体代表提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对部分技术成熟的大企业固然可行,但对个别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小企业,如何监管更科学有效则仍需研究。
市法制办表示,对听证陈述人关于此议题的意见基本采纳,拟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统一无人机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无人机的监管,并完善了《办法》有关表述。
纳入监管的无人机应当具备哪些技术功能?对此议题,听证陈述人对此议题的意见较为统一,基本认同实名认证、电子围栏等基本功能。但对不符合功能标准的存量产品如何处理,则仍希望立法予以慎重考虑。有人认为,用于出口的无人机产品,其技术标准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有关要求即可,可不遵循深圳无人机技术标准,此类产品应当允许在深圳生产。对此,市法制办表示采纳了听证陈述人的建议。
参照2017年6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无人机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联系方式,包括个人身份证号、护照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禁/限飞区及飞行规则的设置是否合理听证陈述人对此议题的意见集中在禁飞区的范围过宽、限制500米飞行半径过窄,以及是否仅允许昼间飞行等持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目前限定的500米飞行半径过窄,可考虑将飞行半径设定为2000米。对是否允许夜间飞行,有人认为应侧重对夜间飞行驾驶员的管理培训,而不是直接禁止。除此以外,也有人认为目前《办法》禁飞区的设置过于原则笼统,希望能进一步明晰界限范围,同时对飞行评审或者申请,应当设置便捷的申请端口。
市法制办表示,对于听证陈述人提出的飞行半径过窄的意见,暂未采纳。这是因为无人机受技术成熟度、电池电量、信号强弱、外界环境等因素影响,容易发生坠落危险,同时轻型无人机对驾驶员没有证照管理要求,操作不当极容易发生坠落伤人事故,因此《办法》从安全监管的角度考虑,拟要求昼间目视范围内飞行,而根据国家民航局对目视飞行规则的要求,其飞行高度一般不高于120米,飞行半径不超过500米。
市法制办采纳了有关禁飞区设置问题的意见,并完善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划设禁飞区和限飞区的具体区域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