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有力执行电价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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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河南省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提出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在河南省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
省电力公司在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
对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区内所有用户按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平分摊电费,经营者须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对于居民合表用户,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须按国家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向居民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省电力公司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符合相关规定、用于居住出租的房屋,承租双方应严格按照我省居民电价缴纳电费。属于合表用户的,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标准;属于一户一表用户的,承租双方电费结算标准不得超过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三档电价标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由承租双方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三、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省电力公司要在7月底前全部清退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省电力公司要立即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费政策,于7月27日前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上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三)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降电价政策和清退费工作及时执行到位。有关降电价、清退费落实情况要于7月27日前上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当地电力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组建联合工作组,切实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制定工作方案,针对不同的用户群,采取实地调研、入户访谈等形式,摸清本地区降电价、清退费及转供电加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严格监管。二是公开服务电话,建立反馈渠道,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请将本地清理规范有关情况,包括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等情况与成效,于8月27日前、10月底、12月底上报省价检局汇总。省价检局要不定期对各地清理规范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