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学会向人脸识别个人信息滥用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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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人脸识别第一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对此进行了精彩点评。
2019年4月,郭兵与妻子向野生动物园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此后,野生动物园将入园系统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并告知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诉讼因此发生。近年来,人脸识别被滥用事件不时触动公众敏感神经,通过更完善立法予以更严格规范的呼声日益强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案于2019年秋季立案,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如今,历时一年半,终尘埃落定。从结果看,有欣喜,也有些许遗憾。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郭兵在知悉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该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为游客游览提供了不同入园方式的选择,郭兵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野生动物世界亦不存在欺诈行为。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678元、交通费360元均属适当。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故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据此,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主诉人郭兵就是这样的少数派。2019年10月,他将强制游客刷脸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该案被视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因此成为舆论的焦点。然而鲜有人知的是,该案仍在审理时,他与其他人脸识别滥用的“死磕”又开始了。2020年8月,郭兵所在的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某社区业主群中弹出一条消息,要求业主带上身份证去物业录入个人信息,以尽快使用小区门口的人脸识别系统。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院要求野生动物园删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意味着在法院看来,就实现入园管理而言,野生动物园收集这些信息是不必要的。虽然这是针对个案当事人作出的认定,但对于同类行为会有一定规范和司法指引效果;对于有意图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的机构,也是一种警示。欣喜之外,也有些许遗憾。有媒体报道,二审宣判后,郭兵对于判决表达了一定程度的失望。他认为,“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条款是一个“霸王条款”,但两审法院均未应其请求对该条款进行审查。
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又憧憬着田园生活;交出更多的个人信息,却又担心异化——现代人的困境在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困境背后价值衡量上的微妙,使司法者不仅要“带着镣铐跳舞”,在法律框架内作出裁断,还需要敏锐感受时代的律动、舆论的汹涌,通过裁判参与未来社会的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酝酿中,个人信息处理所奉行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正确而模糊,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裁判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