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不可被侵犯,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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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法律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新型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共场所、刷脸支付等多个线下线上场景中成为现实。尤其去年以来,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人脸识别技术在各个场景得到加速推广应用。虽然人脸识别相关智慧生态圈不断扩容,但充分保障个人隐私、确保安全应是前提。
尽管“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便利”与“滥用”确实只在一念之间,市场由此充满变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要遵循三个原则,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目前缺少判断必要性的标准和依据。人脸识别技术虽然有其优势,但并不是在生活全部领域普遍适用,更不能在部分商业领域强制使用。
网络技术犹如双刃剑,在法律框架内、道德约束下正确运用可利国利民,若为利益所驱使,为金钱所摆布,“人脸识别”又可摇身一变,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幕后帮凶。
如今,人脸识别应用场景非常广泛,支付宝查公积金、去银行办银行卡,小到买个包子刷脸支付。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个人信息保护,从欧洲的GDPR,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通过各项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
关于人脸识别,最典型的莫过于杭州野生动物园“人脸识别一案”,近日也有一起人脸识别案引起大众注意,那就是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由此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许多“爱恨情仇”,物业仗着手里的一点权力,很多时候业主都有理说不清。那我们先来回顾下案情:张某系苏州市吴中区某大厦业主,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自行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张某认为存在隐私风险,故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其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张某一再要求和投诉未果,一纸诉状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日前公布,这是一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重要司法解释。
《规定》还确认,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这对保护我们线下各项活动中的人脸信息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被侵权人的维权行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能起到有力震慑。
更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认定责任的考量因素,对于违法使用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承担责任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有力地保护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这样的规定正是社会亟需的。根据一份来自共青团中央的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9%。孩子们的人脸信息泄露,被不当使用,影响可能伴随其一生,后果极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