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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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脸识别应用场景非常广泛,支付宝查公积金、去银行办银行卡,小到买个包子刷脸支付。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个人信息保护,从欧洲的GDPR,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通过各项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
关于人脸识别,最典型的莫过于杭州野生动物园“人脸识别一案”,近日也有一起人脸识别案引起大众注意,那就是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由此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许多“爱恨情仇”,物业仗着手里的一点权力,很多时候业主都有理说不清。那我们先来回顾下案情:张某系苏州市吴中区某大厦业主,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自行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张某认为存在隐私风险,故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其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张某一再要求和投诉未果,一纸诉状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日前公布,这是一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重要司法解释。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发展迅速,在移动支付、安保等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公众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以“人脸识别+身份绑定”,使号贩子失去了现场“投机挂号”的操作空间。在不少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也解决了不少难题。但由于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加上社交属性强,容易被采集,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被滥用。如未经许可被违规收集,一些居民小区强制采用“刷脸”进门,甚至有人脸信息在网上被公开出售……由此引发的安全隐患及纠纷日益增多。在此基础上,最高法出台相关规定回应社会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有望为民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权威的依据。
人脸识别,事关人格尊严,也涉及公共安全。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还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为依法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夯实法治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各地司法部门通过审理相关案件,用司法之剑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一定会更好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实现自己的“脸”由自己作主,更好保护个人权益不再受侵害。
“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新型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共场所、刷脸支付等多个线下线上场景中成为现实。尤其去年以来,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人脸识别技术在各个场景得到加速推广应用。虽然人脸识别相关智慧生态圈不断扩容,但充分保障个人隐私、确保安全应是前提。
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对收集个人生物信息的管理,核心在于对获取方的管理。现实中遵循的原则应当是能不采集个人生物信息就不采集,而且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具备采集资格的主体范围。消费者面对商家,也应当有控制、注销已被采集的生物信息的权利。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无疑对于将“人脸识别”技术纳入法治轨道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