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出手整治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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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网络上掀起了一波“人脸识别”安全性的话题。很多人都怕“人脸识别”功能会泄露隐私,所以很担心。尤其以“一定要穿上衣服再人脸识别”的说法最吸引目光,让我们看看人脸识别真正的面目。
现在基本人手一个手机,手机上的大量应用都有人脸识别的功能,不仅省去了输
密码的力气,还很安全。这里的安全可不是说对于你的隐私安全,而是说人脸识别对于密码功能方面比较安全。如果你觉得人脸识别不会窥探你的隐私,那你就太“单纯”了!
在微博里有一个博主就说到,人脸识别拍摄的不仅仅只是面部,所以要穿上衣服再进行人脸识别。这句话的信息量那可谓是非常大了,有的网友会猜测,难不成人脸识别还能窥探个人隐私?
这位博主说,人脸识别是有工作人员在后台观看的,他有一个朋友就从事人脸识别审核工作。他的朋友对他说,在人脸识别的后台经常看到各种千奇百怪的画面,比如一些人洗澡的、接吻的、拥抱的、没穿衣服的画面等。
随后,有人发出了用户看到的人脸识别图和后台工作人员看到的人脸识别图的对比。可以说是非常详尽地给网友们展现了人脸识别的真相。用户看到的人脸识别可能只有脸部的那个圆圈的部分,周围都是不透明的颜色板块。而后台工作人员看到的却是手机相机拍摄的范围内完整的画面。
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侵权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担忧;在刑事领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欺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严重。有犯罪嫌疑人利用“AI换脸技术”“照片活化”软件生成动态视频,成功骗过人脸核验机制实施犯罪。因而,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百姓有所呼,司法有所应。从今年“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宣判,到此次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都彰显了遏制人脸识别滥用趋势的司法努力。
然而,在人工智能发展的风口上,强化用户人脸信息保护,会不会妨碍数字经济发展?实际上,在人们争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时,就有过这样的疑虑。世界是复杂的,两难处境始终伴随着司法实践,因而有人说,司法是一门平衡的艺术。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很好地体现了这种平衡。一方面,在依法保护用户人脸信息的同时,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实现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明确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以规范促应用,实现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平衡。可以说,这一司法解释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装修公司员工舒某某、胡某某等多人将非法获取的当地10多个小区10万多条业主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转让,2020年,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罗明海介绍:“虽然这些刑事被告人被追究了刑责,但是针对信息收集者,也就是涉案的房产买卖、租赁、装修公司未依法履行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定义务的情形,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公益损害的源头性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2020年1月20日,固始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18家公司进行依法处理,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督促其开展行业规范整治,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有效长效的监管机制,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罗明海介绍:“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15家违法行为较轻的公司进行集体谈话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对3家情节较重的公司给予罚款3万至1万元的处罚。要求涉案企业建立个人信息监管软件,每月进行一次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同时配套建立了定期检查、约谈和通报等监管制度,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检察机关如何对个人信息保护突出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了通知,即《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胡卫列介绍:“《通知》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突出重点、从严把握以下方面: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对因时间、空间等联结形成的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加强精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