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向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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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脸识别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广泛应用,现在很多场所都设置了人脸识别功能,无需带卡也不用掏手机,只需对着摄像头一照,便可畅通无阻。
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也没必要把所有东西都装上人脸识别,像电梯这种在楼内部的设施,难道也要先刷脸才能用吗?
画面中就是这个小区的电梯人脸识别面板,与平常的人脸识别似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住在这所小区里的人,平时上下楼都得先刷脸才能够使用电梯。现在正值疫情,每个人进出都戴着口罩,刷脸还要将口罩摘下来再刷,这无疑是增加了一定的风险。
据了解,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到电梯上,这件事情不少业主都持反对意见。一是疫情期间出入还要摘口罩刷脸,增加了感染的风险。
据物业方面回应:电梯增加人脸识别系统,本意是方便了居民的出行,至于泄露个人信息,更是绝对不可能,何况只有一张照片和一个手机号,有什么可泄露的?
对此,有很多网友与住户所持意见基本相同,都认为电梯刷脸没有任何意义:“现在科技发达了,银行卡实行人脸识别,电梯也整个人脸识别!用意何在呢?”
“如果家里需要救护,或者来亲戚串门这不是添乱吗?”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荣尚:物业公司向法院表示,由于大厦交付时间久远,监控、门禁等设备老化,遂进行改造升级,事先也征求了每位业主意见,除本案原告张先生外其他业主均同意改造为人脸识别系统。
在法院的调解下,物业公司同意增加一套刷卡系统,8月18日,吴中法院组织双方至现场完成刷卡通行测试,物业公司当场将门禁卡交付给张先生。双方握手言和,张先生撤诉。
最高法本月出台司法解释 不得强制人脸识别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从刑事审判工作来看,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欺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严重。为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10059件,审结9743件,生效判决人数21726人,对3803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达17.50%。
此外,此次发布会披露,民法典施行以来,截止到6月30日,各级人民法院正式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192件,审结103件。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人脸识别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审宣判,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随着民法典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通过司法裁判筑起保卫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坚强司法屏障。
对于此次《规定》出台,杨万明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