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释放云计算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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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公开征集云计算意见
2011年5月16日到2011年8月31日,欧盟委员会在网络上进行了公开意见征集,主要结论如下:
欧盟针对云计算的法律框架公众了解得并不多。参与意见征集的人纷纷要求欧盟对权利、责任、数据保护和可靠性(特别是跨国的情况下)进行解释,并应针对模板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及服务等级协议的合理预期等出台相关指导方针。公共行业应设置安全、互通性和数据便携性方面的相关标准,以此推动云的快速部署。单一数字市场这一解决方案对于云计算来说只能发挥一部分作用,因为云计算从一开始就是全球性基础设施。因此,非常有必要签署主要领域的国际协议,如认证、数据保护和安全领域。最后是当前的云计算技术水平可通过研发进一步提高,并融入其他的计算模式。
对甄选出的一批高级别行业代表进行咨询。这些代表在2011年12月向欧盟副主席Kroes呈递了关于法律、市场和技术方面的建议,内容包括数据隐私、信任和安全、互通性和便携性以及如何推动普及气云计算普及的主要障碍包括安全、可靠性、在重要业务中的可用性、数据隐私和完整性、被锁性、法律可靠性、网速以及缺乏相关商业盈利知识。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说,这些问题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要保证让数据位于管辖权范围内,并更新商业模式。
这些代表所提的意见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是应当协调全球或至少是欧盟范围内的法律框架,现有规定要和云兼容。第二是呼吁欧盟委员会通过行业支持在中小企业和公共行业推广云的普及,应打造可供利益相关者商讨的平台,共同解决透明性和安全等问题。此外,这批代表还呼吁建立自发的认证体系,以此增强信任和安全。第三是应开发一个战略性的研究议程,并开展试点工程。代表们呼吁汇总现有云标准化和互通性项目的综合目录,出台实现数据便携性的路线图将有助于行业加速向云转移。
进一步讨论也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展开:
1.1中小企业
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多样化以及存在的问题众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要求就是希望从中立的渠道拿到客观且便于理解的云资料,以此计算成本效益,做出正确的选择。中小企业表示,特别需要改变思维方式,更好地接受云计算。
1.2电信运营商
电信运营商认为,云计算更多的是信息社会提供的一项服务,而非电信服务。云服务既可以通过网络提供,也可以和一个接入设备相连,还可以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的用户来享受服务。无论这三种情况中的哪种,云计算都属于信息社会服务,不属于电信的范畴。
然而,他们的顾虑在于现有的电子通讯框架使得他们要承担数据保护和隐私方面的相关责任,而这些责任却不由IT供应商承担。电信运营商需对数据收集进行管理,而对其他服务供应商来说,却没有类似的条款。运营商还需遵守数据保护方面的严格规定,而对其他供应商却没有类似要求。
他们认为,电子商务指令中的免责条款无需任何修改。但是,关于非法内容“通知和行动”条款的责任还应进一步说明。
他们认为,企业责任条款是合同协商的主题,但模板合同和条款以及最佳实践指导方针都有利于提高对云的认识。
1.3大型用户机构
2012年1月,欧洲CIO组织向欧盟委员会副主席Kroes单独提交了一份建议①,以此回应2011年11月21日大型用户机构进行的商讨。
总体而言,这一群体认为云能给欧洲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特别是大型IT用户。基于使用的定价机制,开支的节约以及无需资金投资等都是优势所在,但公司通常行动更快。
他们认为,数据安全是云计算普及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云中存储数据通常缺乏信任。云带来了极大的安全挑战,所以他们提出了应采取的行动,包括:
(1)数据安全管理更加透明;
(2)服务标准化;
(3)尽量缩短数据保存时间;
(4)让数据共享成为法律概念;
(5)管辖权和数据保护;
(6)互通性和标准;
1.4消费者代表
2012年2月22日,消费者组织BEUC受邀参加商讨。BEUC认为云计算能为用户带来很多益处,如更大的储存功能(特别是照片分享网站),方便性和随时随地存取(特别是网页邮件),节约开支和税收(特别是在公司、电子医疗和政府中的利用)以及提供了无限创新的可能。
消费者代表的主要顾虑是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以及互通性问题,特别是与此相关的数据便携性。他们认为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将极大地促进云计算的推广。
2云环境下的个人复制制度
基于云的内容发布模式可以是从不同的设备和地点进行内容的存取和交换,而这正是很多消费者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云计算服务来说,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一,是否需要适当征收个人复制税;其二,可否在云中上传或存储;其三,可否通过云存取该内容或可否对内容进行个人复制。
许多成员国都弓I入了个人复制免责制度②,个人复制税只向某些专门用于个人复制的媒体(如可刻写的CD或DVD)和设备(如MP3播放器)征收。在模拟时代引入该规定时,个人复制税收系统被视为合情合理,因为并非所有的复制都会被批准,而且版权所有者应得到未授权复制所造成损害的补偿。个人复制税首先用于模拟设备和媒体,只对单一功能的设备收费。
2.1个人复制制度
2001/29/EC号关于信息社会中协调版权等相关权利的指令③(“信息社会指令”)中允许成员国可对某些独家版权的个人复制行为免责。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所有者必须得到“合理的补偿”气信息社会指令中并未给出详细的计算合理补偿的办法。由于欧洲在个人复制税上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各国在这方面差异很大气缺少协调机制(对欧洲单一市场产生负面影响),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新老税收系统缺少整合等都对欧洲的ICT和娱乐硬件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同时,由于缺少云计算的管辖权和相关法律,版权持有者受到了经济损失。各国不同的个人复制税收体系也成为跨国电子商务的一大问题,也是建立数字单一市场的一大障碍。
2.2个人复制税调解
2011年5月24日,欧盟委员会采纳了一项名为《知识产权单一市场》的建议气其中任命了一位专门负责个人复制税的调解人气2012年4月,AntonioVitormo召集了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开始了调解程序,旨在列出一份可行协议的关键要素,其中谈到了征税的设备问题、定税方法以及跨国交易。同时,还分析了在新的数字模式下个人复制的范围和管辖权,以及如何保护内容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
基于这次调解程序的结果,调解员将向欧盟起草相关建议,以备欧盟就下一步行动作出决定。
2.3云计算服务对个人复制税收系统的挑战
在个人复制税收体系中,应及时把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云计算考虑进去,这一点非常重要。一些数字技术如连续播送等,会减少复制量。云计算服务中,终端用户在个人设备上进行的复制活动变少,于是游戏规则变了,个人复制征税系统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气
越来越多基于云的服务让测算对内容的授权使用变成可能,这主要是得益于一个精确的许可赔偿制度(而非免责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云服务建立后便和版权持有者签订许可协议。另外,音乐(或音频内容)的连续播送,并不要求消费者拥有存储能力。也就是说,消费者无需将音乐或音频文件下载到设备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内存大小来确定税率似乎与音乐或音频的消费方式不符。
欧盟最高法院表示,合理补偿的计算方式必须基于对作品版权造成的损害程度气自然人利用设备进行个人复制时,有必要确定该人的确使用了设备进行复制,并对作品版权造成了损害。而假设设备提供给了自然人,那复制设备本身就足以适用个人复制征税办法了气
当前,根据个人复制征税体系,征税时必须是在云服务中消费者使用的存储媒体和硬件。随着新商业模式的出现,消费者以合法的方式存取数字内容应该更多地关注版权而非个人复制税。消费者使用更多的数字内容,通过个人复制税来补偿的情况就越少。这在Kretschmer报告中也有所提及,报告中说:“如有合同保护,个人复制是允许的,无需允许例外情况。许可费就是合理的补偿,而这应该留给市场来决定气”此外,Hargreaves题为《数字机遇》的报告中表示,有很多“基于云的服务”只作为备份,或者用于传输内容到别的设备上,而这已属于个人复制税的管辖范围。报告认为,复制这一标准的消费者行为已成为零售商的定价因素,因此对作者不会产生实际的损害。
版权持有者和云服务供应商之间,以及云服务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和高效交易是对版权持有者平等和有效的补偿。同时,还需适当考虑当前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所产生的新机遇。这些模式既催生了存取内容的新方法,又让版权持有者能更好地管理自己内容的使用及掌控接受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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