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缘何叫“老板”?高校师生关系变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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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几个月,武汉某高校的硕士研究生高海浩就要毕业了。回首将近3年的读研经历,高海浩感慨地说:“将近3年,大部分时间是在给‘老板’打工,专业知识学了多少、记住多少,我自己心里都没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如今许多高校研究生尤其是理工科研究生都把导师叫做“老板”。这是“戏称”?还是意味着师生间的关系变了味?
研究生把“助研”称为“打工”
“你们为什么把导师叫做‘老板’?”听到记者的问题,清华大学毕业的研究生王卓哈哈大笑,“这是个问题吗?导师本来就是老板嘛,你给他干活儿,他给你工资。”
采访中,北京某理工科名校的二年级研究生徐康解释说:“我们理工科研究生和文科生不一样,读研以后一般都会跟导师做课题,就是说,导师申请来一个大的项目,然后分解成一些小的课题给我们研究生来做。”
“可是做课题为什么要叫‘打工’?”徐康也笑了:“我们跟真正的‘上班族’没什么两样,每天要打卡记考勤,迟到早退要扣工资。每个活儿‘老板’都会规定完成时间,快到期时他会问进度,要是没完成,‘老板’的脸色就不好看了。”
研究生怎么成了“打工仔”?国家有制度还是高校有“土政策”?记者专门请教了北京某工科大学负责学生工作(包括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院副院长高清。他说,“其实研究生‘给老板打工’是种通俗的说法,实际上应该称为‘助研’。国家实施‘助研’制度后,导师可以选择研究生参与项目,做些辅助性的研究工作。因为导师会拿出部分科研经费给学生做报酬,学生才把‘助研’称为‘打工’,把导师戏称为‘老板’。”
师生形成某种雇佣关系
“老板”究竟是不是“戏称”?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文安忧虑地说:“目前高校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某种雇佣关系、利益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李政辉说:“从法律上说,导师和研究生因项目研究而形成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但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对‘雇佣合同’做出专门规定,我们可以把它归入广义的‘承揽合同’。虽然他们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合同关系。不过在我们看重‘人情’的国情下,二者的关系是‘法律无法承受之重’,也就是说法律在处理这种合同关系中很难实际发挥作用。”
记者采访了近10位研究生,他们大多已经对目前的“雇佣”体制习以为常。徐康无可奈何地说:“要毕业就得发表论文,要发表论文就得参加导师的项目,毕业论文的题目一般也从项目中出……而且,‘老板’叫你干活是看得起你,你敢说不吗?”与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不同,是否“自愿”、“合同”条件如何,“雇员”没有发言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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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南开大学
研究生可领取科研津贴
本报天津3月31日电昨天,南开大学出台了《设立南开大学研究生科研津贴的实施细则》,规定从4月起,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时,可获得相对固定的津贴。硕士研究生平均每月400元,博士研究生平均每月800元,科研成绩突出者的收入上不封顶。而在改革以前,南开的硕士生每月仅可领取普通奖学金和副食补贴250元,博士生为每月300元左右。目前,南开大学共有各类研究生8600余名,从改革中直接受益者约6200人。
●上海大学
研究生不能当廉价劳动力
据新华社上海3月28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大学近日制订《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职责(讨论稿)》,其中一条引人关注:导师不得把研究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对于未履行育人职责的导师,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甚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
明文规定“导师不得把研究生当廉价劳动力”后,又怎样界定“廉价劳动力”和“学习锻炼”呢?上海大学一位导师表示,只要我们明确自己教书育人职责,而不是把学生当作赚取名利的工具,是能够对其作出正确界定的。这就要求导师除了交给任务外,应经常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在探索中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01日 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