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苹果iPad商标诉讼能否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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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法律框架下商标收购的注意要点
近日,据媒体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美国苹果公司(NASDAQ:AAPL,下称“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侵犯“iPad”商标专用权一案日前做出初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要求认定深圳唯冠侵权等诉讼请求,这也就意味着,“iPad”商标将继续由深圳唯冠持有,本案判决是一审判决,估计苹果公司会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苹果公司将面临停止使用“iPad”作为其平板电脑名称的结果。
案件的二审肯定会有,相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对此案有一个公正的裁判,不过结合实务操作经验,笔者认为如果苹果公司事前的工作如果做的更到位一点,本次的商标争议本可避免。下面就结合本案谈一下商标收购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一、收购前的尽职调查
该部分调查主要涉及商标本身的调查及商标权利人的调查。
(1)商标的调查
实践中转让的商标可能涉及未注册商标申请权、正在申请的商标、已注册商标和过期商标。其中以未注册商标申请权的转让风险最大,这不仅仅因为其无法直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驰名商标除外),而且可能存在已被他人注册或因商标存在瑕疵无法注册等情况。受让人收购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能面临商标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未被核准注册的风险。至于过期商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最迟在其过期后六个月的缓冲期(在此期间内第三方无法注册该商标)内可申请续展,若过期仍不进行续展申请的,则该商标将重归未注册状态。
还有更为极端的案例,出让方在商标转让前将该商标永久且不可撤销地授权给第三方,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收购方受让商标后竟然要面对与他人同时享有该商标使用权甚至在独家授权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该商标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为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出让方在交易时出具保证书,承诺无类似情况的存在并设定违约责任。此外,收购人对于商标使用地域范围、类别及是否存在质押等问题也应给予足够重视。
(2)商标权利人检索
苹果与唯冠的商标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对商标原真正权利人的争议。虽然从商标局网站检索谁是商标权利人并不困难,但我们提请商标受让方注意商标特许使用,我们曾处理过特许合同明确约定被特许人有权对外转授权商标的情况,此时,如果原来的合同部终止,收购方很难从法律意义上完成意向商标的收购。
除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外,在商标属于法人的情况下,该法人是否被注销也是调查应当涉及的部分。商标作为法人的资产,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中通常会进行分配,但也不排除清算遗漏的情形。此时,商标意向受让人仅能通过重新确立公司的方式进行商标权转让的操作。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这样,商标转让可以在股东确权后依法进行。
二、立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法》未规定注册商标转让进行变更申请审核期间原权利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再次转让注册商标,也未禁止将转让注册商标用于投资。这些规定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商标转让人在办理转让申请后仍可自由地行使注册商标权,受让人的利益无法保障。因此,笔者建议商标收购者应该在确定商标转让、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后,立即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通过白手套公司收购是合法的
本案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新闻报道称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指称苹果公司通过成立“壳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骗购“iPad商标”。事实上,在我国法律框架下通过成立这种“白手套”式的公司进行交易是合法的,而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无效交易的情形主要局限于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只要所谓的白手套公司设立时手续齐全、在交易过程中积极履行交易义务,并且交易条件未显失公平的话,类似苹果通过IP公司获取“iPad商标”的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如果收购方能进行积极的背景调查和迅速的变更手续办理,就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类似本次iPad商标之类的争议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