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微信红包中的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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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告诉你什么是资本运作。仅仅2天时间微信绑定个人银行卡2亿张,干了支付宝8年的事。若30%的人发100元红包,共形成60亿的资金流动,延期一天支付,民间借贷目前月息2%,每天保守收益就420万元,若30%用户没选择领取现金,那么其账户可以产生18亿的现金沉淀,无利息……这才是资本游戏。”
这个说的神乎其神,按理说这种快捷支付的每一笔钱都是要受监管的,求大神告知。
知乎用户,……
微信流传的说法,诸如资本运作、民间借贷等,确实是没有调查研究的主观臆想。但反驳这个说法还是要拿出依据,不然就是侯德建所说的“用谎言打击谎言了”。
首先,个人发红包的资金,是从个人银行账户进入支付机构的专用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根据后附附录1的第十四条,每个营业日结束前,汇缴账户内的资金会转进备付金存管账户(定义见附录1十二条)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定义见附录1十三条)。
其次,进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的钱,是受银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随性使用(如传说的资本运作、民间高息转贷之类)。
再次,备付金不能“随性使用”,但还是可以在备付金银行和央行监管下,进行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产生收益的,要看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签署的备付金协议的具体约定。(见附录1第九条和第十条)
第四,支付机构是有注册资本成本的,而且收到的用户备付金越多,支付机构对应的注册资本成本越大。(附录2第三十条)
第五,支付机构是有计提成本的,计提资金的来源是利息。(见附录1第二十九条)
口语化总结:备付金在银行账户里被封闭管理,并非传说中支付机构拿着备付金账户里的钱自行再投资赚钱。支付机构有自己的注册资本成本和计提成本,举例说,问题说每日形成备付金60亿,支付机构注册资本金至少就要6亿元。
支付机构同备付金账户所在银行约定协议存款,肯定可以通过备付金获得利息,但协议存款利息没法算暴利,也是支付机构付出成本后经营公司的正常收入,更何况计提利息的10%、缴纳所得税、适时报备等行为已经将支付机构、银行、监管机构三者利益有机结合。
支付机构是在有监管、有付出的情况下赚钱,钱确实是赚到了,但不是谁都有本事做微信红包和支付宝红包。市场经济,有本事该赚;没本事也别编瞎话。
【附录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附录2】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