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愿意给「恶人」、「贪官」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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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尽量少使用法言法语,务求所有人都能够无障碍的理解我所希望表达的意思:
一、辩护的意义
古人有云:「众口铄金,积非成是」。
戈培尔也有过一句非常有名的论断:「谎言重复一百次就会成为真理。」可见,在争论过程中,如果一方无论是在可动用资源、声势程度、时间、程序权利等直接影响力,以及其他诸如社会地位、接受程度、族群化等间接影响方面,远超另一方,那么争论结果本身,将大大失衡。
进而,争论所针对的议题,也将由于争论本身的一边倒,导致争论结果极大的片面化和偏颇化。
二、有罪?无罪?
无罪推定本身上面的知友已经说得非常充分了,不再多置口舌。只想说一点,审判是一个让人获知的过程。
如果你根据法庭审判的过程获知案情,或在自行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获知案情,并进而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此时我们能说,之前你花费时间和脑力,了解控、辩两方呈现的案情,以及你内心作出的判断,都是没有意义的吗?控与辩(在本题目中可能更强调「辩」),首先满足了向法官(抑或在一定程度上包括大众)尽力还原案情这一根本目的。
没有这一前提,你的判断,就是无本之木,无根之水。
三、每个人都有立场,每个人都有专长
1、立场
如前所述,你可能会说,我是通过媒体类渠道了解案情,但是,恰如新闻这一专业一直以来所强调的,新闻的根本目的,是报道有新闻价值的事实。
而对控与辩而言,这两方的立场,一方是发现对指控有用的事实(控),一方是发现对指控不利的事实(辩)。
可以说,参与到一件事中的三方(针对法庭而言应该是两方),每一方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立场,缺失任一方,都可能导致最终呈献给公众(或法官)的事实,在某一个立场上会打折。
2、专长
某些事实可能新闻人觉得无关紧要,或者是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判断能力,但对法律人而言,其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了解并判断这些事实对案件是否重要,这是社会分工决定的,也是拥有正常社会经验的人所能够认知的现象。
说白了,光看新闻不一定能判断该怎么断案,否则审案子直接改民意调查岂不是更省事。
四、世界上并不只有黑和白,有罪辩护的意义
1、精神层面
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同样,在人类的争论过程中,每个参与其中的人同样希望公平能够在这一领域实现。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案子(这样的案子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少)可能很清楚,被告很可能做了构成犯罪的事。但是我们能够因为觉得被告有罪,就取消被告所应享有的律师专业辩护权吗?
这个取消的权利,又由谁来执掌呢?可以说,提供给很可能有罪者以专业辩护,恰恰是为了保障那些无罪者、疑似有罪者的权利。
因为只有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专业辩护,才能保障无罪者不被归类到「很可能有罪」中,并通过这种方式剥夺他的专业辩护权。这种事在人类历史中,从来都不罕见。
2、事实层面
如前所述,有罪和有罪的程度,是两回事。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综合各种情节应该判 10 年的人,如果判了无期徒刑,那对他而言就是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的结果,有些就是因为没有得到专业的辩护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曾经专门开过闭门研讨会,会上针对死刑类案件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权的问题,专门做过很深入的讨论。
最高院的负责人明确说,很多法律援助的死刑案件,由于参与辩护的往往是执业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导致很多报到最高院的死刑核准案件问题非常多,被告人的辩护权根本得不到保障。
很多案子,如果有个合格的律师进行辩护,是根本不应该判死刑的。当然,这番言论有最高院对辩护权没有有效实现,导致最高院死刑复核工作量过大的抱怨。但我更愿意相信,这是对律师无法或没有有效实现辩护权的责备。
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律师辩护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尤其是有罪辩护的作用。并不是一个人有罪,甚至可能犯死罪,他得到辩护就是没有意义的,而为这个人提供辩护,就是不可理解,不可思议的。
最后说一句,就算是你知道你为之辩护的那个人真的有罪,你也应该尽心竭力的为之辩护,因为你要捍卫的,除了那个坐在被告席上的人,还有千千万万可能坐上被告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