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S产业联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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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清晰度)数字电视产业、高密度光盘产业、宽带多媒体应用和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大规模高速发展的前夕,由中国科学家们牵头制定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0">AVS(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其编码效率比传统的MPEG-2国际标准提高了一倍,代表了当前的国际先进水平。自2002年6月AVS工作组成立以来,AVS得到了技术界、政府部门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AVS形成了国内标准工作组组织中第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组织。
为了尽快推动AVS的产业化进程,早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多厂家供货环境, 并帮助国内企业抓住数字音视频标准换代的难得机遇,平稳顺利地进入数字音视频市场,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维集团研究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尔广科有限责任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信源数字音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浦东新区移动通信协会、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电(集团)中央研究院、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等十二家企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AVS产业联盟。其中文名称为音视频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AVS Industry Alliance”,简称AVSA。
AVS产业联盟抓住了标准换代的机遇,通过协同创新,形成联盟企事业单位的优势资源互补,提高联盟成员在相关产品上的核心竞争力,建立AVS的数字音视频产业链,促进联盟成员的自身发展,形成国内最强、国际领先的数字音视频产业群,促进了数字音视频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
AVS产业联盟目标:致力于构建完备的数字音视频“技术→专利→标准→芯片与软件→整机与系统制造→数字媒体运营与文化产业”产业链,形成标准制定、技术快速进步和产业跨越发展的整体突破,实现数字音视频产业的整体崛起,形成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数字音视频企业群。
AVS产业联盟宗旨: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协助政府实现行业自律,提升成员在AVS领域的研发、制造水平,促进AVS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推动AVS产业链相关产品在中国及全球的应用,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
组织结构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为音视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AVS Industry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是由积极推动AVS产业发展,致力于AVS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服务的实体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协助政府实现行业自律,提升成员在AVS领域的研发、制造水平,促进AVS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推动AVS产业链相关产品在中国及全球的应用,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信息产业部。
第六条 联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A座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围绕AVS产业的发展,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订有利于AVS产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其他社会资源,提升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一)积极从事AVS领域的研究开发,共同推动、丰富、完善、提升AVS标准,推动AVS技术在全球的发展;
(二)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对AVS产业发展的共识,协调AVS产业链相关产品开发、测试及生产计划,协调成员之间分工及产品配套,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三)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AVS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争取、运用政府项目资金;
(四)成为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协助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成员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
(六)协调、发展与标准组织、知识产权组织等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AVS产业链相关产品研发、制造、推广或服务的实体为成员,享受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普通成员、理事会成员。
普通成员的条件为:
(一)承认本章程;
(二)从事或准备从事AVS产业链相关产品研发、制造、推广或服务。
理事会成员的条件为:
(一)已经成为普通成员;
(二)对AVS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和服务有实质性的投入。
第十条 成员加入、退出与除名
成员的加入
普通成员:
(一)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批准;
(三)签署相关文件、交纳入会费。
理事会成员:
(一)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批准。
成员退出联盟
(一)向联盟提出书面退出声明;
(二)提出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
成员退出联盟后1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理事会成员退出理事会
(一)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退出声明;
(二)提出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理事会。
成员的除名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联盟可以将该成员从联盟或理事会除名。成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一条 成员的权利
普通成员:
(一)参加联盟成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需要由联盟成员大会通过的议题;
(二)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三)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四)获取联盟的信息,参加联盟、各工作组的活动;
(五)对联盟财务收支质询;
(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列席理事会;
(七)退出联盟。
理事会成员:
(一)普通成员可以享受的权利;
(二)参加理事会,参与讨论和表决需要由理事会通过的议题;
(三)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四)退出理事会。
第十二条 成员的义务
普通成员:
(一)遵守本章程,遵守联盟的各项制度、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根据联盟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理事会成员:
(一)普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二)对AVS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和服务进行持续的、实质性的投入;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理事会交付的工作;
(五)根据联盟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的变更
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
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
联盟成员大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批准或否决理事会关于成员除名的决议;
(六)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通过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大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的代表且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成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不含本数)到会理事会成员的代表且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最初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批准成员的加入;
(八)审核成员的除名;
(九)提出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提出罢免秘书长提案,选举和罢免各工作组组长;
(十)审议批准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含本数)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四分之三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理事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
(一)具体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各工作组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二)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负责对理事会成员持续的、实质性投入的审查;
(九)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十)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是联盟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授权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暂时履行其职责。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五章 观察员
第二十三条 任何实体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交纳会费后成为观察员,可以参加联盟指定的会议。观察员没有投票权、提案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成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派到联盟工作的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并提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联盟成员 (排名不分先后)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尔广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创维集团研究院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信源数字音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移动通信协会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中央研究院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