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制定电力能源监管“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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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撤销后,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正在试图重建监管格局,弥补能源监管的真空。
按“三定”方案,国家能源局日前已制定能源市场监管“十二条”,以完善能源监督管理,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与电监会时代弱势监管格局相比,机构改革后的能源局监管空间大幅扩展。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持续空转、多年难以实施的背景下,能源局提出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消纳监管,协调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问题。
此外,电监会时代难以落实的电网环节监管亦将强化。监管扩权表现在:深化电力调度监管,电网输配成本与价格监管,开展典型电网工程(含特高压)投资成效分析,对部分跨区域输电价格进行审核调整。
按照监管安排,能源局将对陕西、山西、三峡等几条运行多年的跨区送出工程输电价格进行核查,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除传统的电力监管外,能源局还将拓展监管范围,增加对油气、煤炭领域的监管。研究制定《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油气管网运营的成本分析试点;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率专项监管调研工作,规范交易,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发改委能源所原所长周大地说,过去由于改革不到位,纳入市场监管的内容不多。现在需要明确的是,“加强安全、质量监管,而非具体生产过程;对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进行监管,针对市场出现的实际问题实时监管,而非为了监管而管”。
针对上述市场监管“十二条”,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中心专家认为,能源局重组之后,能源局职责匹配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实质性增强。尤其是,成本与价格职能仍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只有建议权,监管难度比较大。
现有国家能源监管职能割裂——管价格的管不了成本,管成本的管不了投资和服务,管市场的又管不了价格。因此,改善能源市场监管格局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