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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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并在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完善支持政策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多,发展速度远未达到预期,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1.企业和屋顶业主对光伏发电缺乏正确的认识。大多数企业对光伏发电带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了解不够。一些资金、技术实力不强的光伏发电开发商,为了把持本地区内优质屋顶资源,甚至诱导部分地方政府出台“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同时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恶性竞争,不仅搅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使屋顶业主对光伏发电成本收益产生了错误认识,坐地起价。直接后果是一方面优质企业找不到屋顶开发分布式光伏,另一方面适合开发的屋顶又大部分闲置。
2.补贴政策不明晰造成很多屋顶业主观望。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均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规定,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给予补贴”;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是多少,省级人民政府何时制定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这些问题没有明确之前,很多屋顶业主担心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法申领国家补贴,不敢上马。
3.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流程不明、标准不一给开发带来困难。国家能源局已规定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国家电网公司也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并网服务流程。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电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业主并网。同时,业主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何时能得到批复明确备案成功也没有详细规定,加上环评、节能评估等项目申报手续繁杂,均严重制约了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发展。
4.电费收取困难、业主变更频繁等亦是实际操作面临的问题。目前分布式电站大多是建设在业主屋顶的发电设施,一旦项目建成即成为“固定”或“半固定”设施。绝大部分电量必须供给屋顶业主,且只占业主实际所用电量的一小部分,开发商不掌握业主用电的决定权。一些屋顶业主以此要挟拖欠电费,或是要求变更合同进一步降低电价。而开发商既无法断电,又难以拆除发电设施。此外,由于光伏发电周期长达25年以上,在此期间不排除屋顶业主出现变更等情况。与前述原因相同,与屋顶后续者的谈判往往难以达成或收益严重下降。这些均直接影响到各企业投资开发分布式光伏的积极性。
理顺机制,排除当前我国分布式光伏发展面临的困难,不仅关系到实现我国政府提出的未来每年新增光伏装机10-15吉瓦的目标,更关系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出的庄严承诺。为此,建议: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方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使优质企业真正能利用自身资金、技术等优势以市场的手段获取屋顶资源。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监管,明确规定如在一定时限内不开工建设即收回屋顶,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规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制定分布式光伏安装标准和从业资格认证,严厉打击恶性竞争为手段圈屋顶,占资源的不良企业。
2.进一步明确补贴等相关政策。公布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流程,并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下年度各地方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详细规定何种项目可申请国家补贴,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各省能源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布当前备案企业数量及规模,公布备案流程和受理时间。考虑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度电补贴来源于财政支出,建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度电补贴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3.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尽快将加大对清洁能源利用,不断提升清洁能源占本地区能源总消费的比重及年度增长目标作为地方政府行政考核指标之一,并据此制定详细的目标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专项考核奖惩机制。要求新规划的大型工业园区、开发区或大型建筑设计立项时,必须有针对性提出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4.进一步促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大并网及收费等问题的解决力度。进一步细化分布式光伏并网流程,同时不断加强电网技术改造和相关地区和人员的培训,督促地市县电网公司严格遵从总公司要求公布并网实施办法,确保并网,确保实施。针对欠费问题,可由当地电力公司代收电费,减少屋顶企业和电站投资企业关于电费及时收付的争议和矛盾,坚定屋顶电站投资企业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