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关于电力改革的七大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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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电力行业发展,无论是传统电力还是新能源电力,都在政策规范下有序向前推进。细数下2013年关于电力改革的七大政策
1.国务院整合能源局电监会
2013年3月10日,中国国务院披露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将把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的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不再保留电监会。主要进行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改革后,国家能源局继续由发展改革委管理。
2.能源相关行政审批权下放或取消合计19项
2013年5月1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在决定取消和下放的117项行政审批项目中,能源类项目数量居首。国家能源局随后发布公告,宣布取消和下放12项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权,其中包括水电、火电、风电、电网、油气管道等。
7月2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这是国务院第二次大规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在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中,与能源有关的共7项。下放到地方的能源类行政审批项目只有一项,即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3.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开启新局面
2013年大用户直购电政策密集出台。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7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将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各地必须加快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测算核准工作。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和工信部发布《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各地开展规范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要求纠正各种变相的让利优惠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同时,多地积极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工作。《经济观察报》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1月前确定并启动了直购电工作的主要有十二个省,其中吉林、广东、辽宁、安徽,福建、江苏、黑龙江为试点省,湖南、四川、山西、甘肃和贵州则是在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政策后提出将开展大用户直购电,并拟定了相关试点细则或方案。
4.发展改革委通知下调部分地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通知指出,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同时,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该电价调整自今年9月25日起执行。
除四川、云南不变外,降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27个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其中,上海、江苏、浙江下调幅度最多,为2.5分/千瓦时(含税),其次是广西,为2.2分/千瓦时(含税),黑龙江下调的幅度最小,为0.6分/千瓦时(含税),其余省市大部分下调幅度在1~2分/千瓦时(含税)之间。
5.发展改革委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
8月底,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脱硝电价标准,新增除尘电价,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改善大气质量。
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25日起,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之外的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5分钱;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分钱;对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补偿。
6.国家将逐步调整销售电价结构8类精简至3类
发展改革委2013年6月初披露,已下发通知决定逐步调整我国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把现行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8类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3个用电类别,每个类别再按用电负荷特性进行分档。将现有的主要依据行业分类的8类销售电价逐步并为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3个用电类别,合并后会相应扩大农业用电范围。
发展改革委称此举可减轻学校、社会福利、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电费支出每年约30亿元。业内人士认为,这不仅是对新能源电价补贴做重新审视,同时也可能用电价调整推动僵化的电力体制改革。
7.国家决定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2月发布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业内人士透露,未来更多行业将引入差别价格政策,以市场手段去产能有望提速。
《通知》明确,根据电解铝企业上年用电实际水平,分档确定电价。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执行正常的电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8元。据悉,电价在电解铝成本中占比最大,约占总成本的40%左右。差别电价将有效迫使超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铝冶炼产能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