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呼唤“聚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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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是一个封闭的利益关系链,也是价值创造的产业链。因此我们要改变传统的买卖与竞争关系,化竞争为聚合,争取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分布式光伏产业的开发与建设。
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将能更为有效地拓展国内光伏市场,缓解光伏制造企业面临的困难。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光伏产业独具国际竞争优势。但由于我国光伏产品90%以上依赖出口,在欧美“双反”和国际市场需求增速放缓后,产能面临严重过剩,广大光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面临生存压力。
如果不创新商业模式、不搭建完善的融资平台,投资人也只能望梅止渴,而且大批光伏企业也很难被“救活”。同时,我国计划2014年拟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6GW,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GW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对此,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聚合社会资源,共建光伏电站”的商业模式。
产业聚合意义重大
光伏发电作为最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非常适合在能源消费终端分布式应用,以替代燃煤减少污染物排放。
据测算,全国建筑物可安装光伏发电约3亿千瓦,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就可安装8000万千瓦,潜力巨大。按照每年新增光伏应用规模1000万千瓦测算,40%以上的光伏产品可在国内市场消化。我国西部地区光照条件好,未利用土地辽阔,适宜发展集中式大型光伏电站,但是度电补贴需求高约0.6元左右,且当地用电需求小,大规模开发就地消纳困难,电力须长距离外送,变损、线损高。
东、中部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虽然平均利用小时数稍低,但电力易于就地消纳,且网购电价高,度电补贴需求少,约0.4~0.45元,与西部集中式光伏电站相比,用同样的补贴资金能够多支持30%~50%的光伏发电。
一旦政策措施得当,将有效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企业成本下降,还可逐步减少补贴。而且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将能更为有效地拓展国内光伏市场,缓解光伏制造企业面临的困难。
须推进聚合模式
光伏电站是一个封闭的利益关系链,也是价值创造的产业链。因此我们要改变传统的买卖与竞争关系,化竞争为聚合,争取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分布式光伏产业的开发与建设。
这种聚合模式是由具有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使命的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新能源投资管理公司,全面负责光伏应用项目。由权威部门牵头,由企业、政府、银行合作成立担保基金,和各园区合作进行统借统贷服务,同时园区也与相关基金合作,多种方式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目前,由于光伏电站建设不仅耗资巨大,而且回报周期较长。现在建设光伏电站的银行贷款利率普遍较高,且贷款门槛也高。
光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除了准备资本金外,还须对贷款额提供额外等额担保。而且,中国只有少数银行能够提供10年甚至15年以上长期贷款,一般的商业银行最长只有5年,这与光伏电站的运营期限25年相去甚远。
进行具体项目开发时,在这种聚合模式之下的各企业有产品的出产品、有技术的出技术、有屋顶的出屋顶、有土地的出土地、有相关资源的出相关资源,使业主、开发商、投资商、EPC总承包商、系统设计方案提供商、光伏系统集成商、光伏产品贸易商、光伏发电装置生产制造商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统一战线,联合起来共同建设光伏电站。
而光伏电站建成后,每个光伏电站都实现独立核算,可由专业企业进行运营,也可在相关交易平台上销售,合作各方按照股份比例在未来获利中分红。
聚合模式的开发重点
根据国家能源局规划,2013年~2015年,全国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要达到2000万千瓦,而分布式光伏产业聚合模式的开发目标争取达到200万千瓦。
这种分布式光伏产业聚合模式建设的重点区域,应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地点。而且,应当在用电价格水平较高、电力负荷较大、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任务较重的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
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也可以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同时,还要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并且可以配合国家能源局提出的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
此外,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可以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也可以大面积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在推广分布式光伏产业聚合模式时,应当组建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联盟以及相应的经济实体,由发起单位共同组建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联盟以及相应的经济实体。
(作者系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执行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