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下放投资审批35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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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经过取消和下放后,全市仅十二类项目部分需要经过市发改委核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区县可以自己说了算。
此次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涉及以下十二类项目中有部分需经过市发改委核准:
一、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外,我市主要河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二、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和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三、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风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管理。
四、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220千伏和110千伏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由市发改委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五、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和1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肥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六、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年产15万吨及以上煤矿开发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年产6万-15万吨煤矿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禁止再建设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开发项目。
七、企业投资我市境内非跨省、市但跨区县的油气输送管网和天然气管网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非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道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八、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企业投资我市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由市发改委核准。
九、企业投资我市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十、企业投资我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十一、企业投资我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心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核心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
十二、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除外)和允许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