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家企业集体成被告 MP3引发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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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称,一家公司同时起诉20余家单位侵权,创下了国内专利侵权案中被告最多的新纪录;而对于饱受侵权之苦的MP3行业来说,本案的审判也许具有标本意义。
庭审:激辩侵权责任
3月27日,深圳市骏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骏冠公司”)作为这场“知识产权诉讼大战”首场讼案的被告,出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的被告席上。
汤姆逊公司诉称,骏冠公司未经其许可,大量生产了外观与其获得专利完全相同的MP3,除通过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外,还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经销商大量销售。根据该公司网站上的内容、产品包装盒、销售收据等证据,骏冠公司应承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骏冠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MP3是从另一家生产企业进的货,所以该公司不是生产者,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
汤姆逊公司则认为,即使骏冠公司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的产品,因其以自己的品牌进行销售,与生产企业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加工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可资识别的其它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即表示是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
辩论结束后,法庭主持了调解。但双方对调解数额争议较大,调解未能成功。由于此案涉及面较广,法院宣布择日开庭作出判决。
《中国经济周刊》从汤姆逊公司获悉,目前已有三家被告企业和汤姆逊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另有几家正在商谈之中。
侵权:投资50万元研发的专利遭窃
“早在2005年3月,我们就发现有企业仿冒这两款产品;2005年8月,仿冒达到了高潮,多达100多家企业。”汤姆逊公司董事长赵志明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其投资50万元开发出的两款新型MP3产品—带弹出USB接口的F10E型和魔镜F10H型,在市场上出现了大批仿冒产品。而初次发现仿冒时,距离这两款新品上市才刚刚两个月,当时汤姆逊公司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尚未得到批准。
“这些企业根本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除了有一些未经注册的企业非法生产外,侵权企业大多为正规注册登记的企业,甚至包括在业界颇有影响的北京某公司。”赵志明忿忿地说。
在相关产品分别于2005年6月29日、10月19日取得专利权后,汤姆逊公司立刻调查取证,锁定了22家MP3生产商、代理商和销售商,并于2005年12月和今年2月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赵志明说:“我之所以要状告这22家企业,一方面是为了通过法律途径,警诫那些侵权商家;另一方面,也为了启迪生产厂家注意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混乱:MP3侵权盛行
MP3被侵权绝非仅此一例。《中国经济周刊》在广州太平洋电脑城等卖场调查时发现,大多数柜台都有至少数十个MP3品牌销售,价格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而这些品牌的MP3,无论从外观设计、功能设置到品牌标识,均与知名品牌三星、索尼、爱国者等极为相似。
“MP3行业仿冒盛行,利益驱动是根本原因。” 汤姆逊公司的代理律师—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曹建军律师认为,这些仿冒产品完全照抄别人的专利方案,就是为了赚“快钱”。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广东深圳、东莞地区的MP3生产厂家就超过1000家,此外“三无”(无注册、无检测、无生产地址)的地下作坊、OEM加工厂更是多如牛毛。“两三个人就可以合伙成立一个MP3‘公司’。”赵志明说,“他们是造成中国MP3市场混乱不堪的罪魁祸首。”
“很多产品都是‘公模厂’生产的仿冒产品。这些‘公模厂’看到市场上什么产品畅销,就几十个小品牌共用一套或几套模具,生产出一模一样的产品来。还有很多的侵权企业直接从模具厂购买‘公模’外壳,组装出侵权产品。”汤姆逊公司一工作人员人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此类MP3质量低下、工艺粗糙,不敢标出生产地址或胡乱标注,售后服务根本不能保证。由于他们没有开发成本,售价低廉,给真品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功能、外观差不多,正品600元,假冒的只有300元,你说会买哪个?如此一来,侵权企业有时甚至比专利企业获利还多。” 赵志明称,侵权已对公司造成至少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法博士朱谢群认为,MP3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门槛低、投资小,这是该行业侵权现象盛行的原因。另外,深圳拥有全国最大的电子元器件市场,生产厂商只需投入几十万元,“照单抓药”采购电子元件,然后找到MP3模具生产商提供的“公模”,经过焊接、组装,MP3就可以出厂了。这次诉讼中不少被告就都是在深圳注册的企业。
不过,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些企业严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中国经济周刊》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卷入此案的被告企业声称不知道自己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更有被告企业称,MP3被仿冒是常事,他们的产品也常被仿冒,却不知道可以申请专利来进行保护。
保护:呼唤完善的法规条文
赵志明对《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自己的无奈:“对于MP3这类时尚型产品来说,更新换代很快,基本上是三个月一款。但是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审核的时间至少一年。在专利证书还未发放之前,就会被大量商家仿冒,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由于无法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具体金额,常常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现在,专利产品屡被侵权时,企业权益很难获得保障,别看我们现在起诉22家侵权企业,但索赔的金额却是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量而定的,但他们的销售量,我们又从何获知呢?”赵志明担心,任何一家侵权企业最终被处罚的金额,可能仅为其侵权所得利润的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
其实,这种忧虑在其他行业也存在。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光明乳业董事长王佳芬递交了一份议案,呼吁修订现行《专利法》有关内容,其中就包括缩短专利申请和实质审查的时间,以及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不过,深圳大学法学院的曾月英教授持不同看法,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专利法》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国人口众多,并且有着极大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国内关于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有限,因此,一定时期的专利审核时间是一种负责任的作法,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专利申请量达到47.6万件,较2004年增加34.6%;商标申请量达到65万件。这两项数据创造了全球知识产权申请量之最。
对于“侵权商家赔偿太小,处罚过轻”的提法,曾教授认为:“中国法律比较重视实际效力,经济处罚,即所谓的民事救济相对于国外较低,这样可以确保其有能力执行。”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和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则指出,为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我国2000年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专门增加了诉前的临时措施条款。
该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因此,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正式起诉前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另外,《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于2006年正式启动,建议方案将在年底之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