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破产重整案开创我国数项首例 专家:不能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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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重整案带给破产法很多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如何处理国外的母公司和国内子公司同时存在破产可能的情形?如何对国内债权人和国际债权人进行保护?如何处理利益输送严重的重整企业?某种程度上来说,破产法要经受一次较大的考验。
市场竞争失败的企业理应被市场淘汰,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为了让所有的主体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公平地竞争,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提供公正专业的司法系统。做到了这些,尚德陨落没有关系,因为好的企业还会升起。
2013年3月18日,一个重要的新闻引发市场的关注,由8家中国的银行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13年3月20日,无锡市中院民二庭裁定对无锡尚德实施破产重整。
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的发生,对政府、企业来说都有深刻的原因、教训。同时,在处理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政府、银行、法院也要恪守社会角色,遵守法律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则,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做到了这些,尚德陨落没有关系,新的富有创新与生命力的企业才能不断诞生。
无锡尚德破产重整:新能源产能过剩的一个缩影
无锡尚德进入破产重整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反反复复,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也处于大的结构调整过程之中,这使得产能过剩尤其是新能源产业产能过剩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无锡尚德的破产重整不过是这一现象的一个缩影。
2009年,为了克服国际经济的不利影响,国家出台了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从2010年开始,经济刺激计划的不良影响逐渐显现,最为突出也最为严重的就是27个产业部门有21个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国内光伏产能达到30吉瓦,需求不到18吉瓦,产能利用率低于60%。被冠以“新能源”名号的这些企业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点:资金投入盲目,缺乏自主科研创新,生产规模效应不大。一番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会促使几家大型企业的形成,并使其逐渐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无锡尚德、江西赛维LD K等都是其中脱颖而出的佼佼者。江西赛维LD K曾经是亚洲最大的太阳能多晶硅片生产企业,但如今已经连续七个季度亏损,仅仅在政府的对赌性救助下勉力维持。无锡尚德的起落,更是一个充满戏剧色彩的故事。
2001年,在无锡市政府主导下,施正荣联合多家国企成立了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2005年,施正荣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100%控投无锡尚德的“尚德电力公司”,回购国有股份,吸引高盛、英联等多家海外机构入股。同年12月,尚德电力成为在纽交所上市的第一家大陆民营企业。无锡尚德筹资总额为4亿美元,发行市值达到21.75亿美元。凭借这些,施正荣身家达到了23 .13亿美元,成为2005年的中国首富。2012年,尚德电力公司也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光伏技术公司。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是尚德电力公司旗下资产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集中了尚德电力公司95%以上的产能。除此之外,尚德电力还拥有尚德电力(塞浦路斯)公司(Suntech Pow er『C yprus』co .L td)、尚德电力投资P T E (SuntechPow er Investm ent PT E . Ltd)等资产。
2008年6月17日,尚德电力通过其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发行价值5.41亿美元可转债,到期日为2013年3月15日。票面价值为1000美元,票息为3%。转换 比 率 为2 4 .3 1 5 3, 转 换 价 格 为41.1264,而股票执行价格为1.86美元/股。2013年3月14日美股收盘后,尚德电力发表声明称公司没有完成将于3月15日到期5.41亿美元债券本金的偿付计划。尚德的市值在2012年蒸发了60%,在2012年3月之前的4个季度共损失了6.46亿美元。尚德电力股价从2007年的85美元高点跌至0 .6美元以下。截至2013年3月15日,包括工行、农行、中行等在内的9家债权银行对无锡尚德的本外币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已达到71亿元。无锡尚德将有近1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到期债务。其中有2 .5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及1 .2亿美元的出口押汇。除自身债务外,无锡尚德对外担保的金额也将近20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经反复权衡,2013年3月18日,由8家中国的银行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不得不向无锡市中院提交了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此案可能开创几项我国破产重整案的首例
无锡尚德破产重整案的受理,时值我国新《破产法》实施的第六个年头,该案的诸多特点使得其备受瞩目。
第一,它可能成为第一个涉及跨境破产事宜的案例,也可能是第一例国外母公司(尚德电力)和国内子公司(无锡尚德)同时陷入破产的案例。
尚德电力的开曼子公司面对国际投资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使得在纽交所上市的尚德电力面临很尴尬的情形。一方面,尚德电力的股权价值在2012年之后已经所剩无几,其自有的现金流、财产也不足以清偿高达5.41亿美元的债务,随时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另一方面,尚德电力的主要子公司自身背负严重债务,不仅无法帮助母公司还债,而且已在国内被申请破产重整实际上是一种破产保护。
目前的情况是,尚德电力已与可转债持有人协商债务的延期重组,已经有60%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债务延期协议。假设国际债权人不接受尚德电力的债务重组方案,并向美国法院提出尚德电力的破产重整,那么尚德电力上市公司将会移交给美国的托管人。而已经被申请进入重整的无锡尚德的重整计划草案将会面临调整,国内债权人利益和国际债权人利益将会面临权衡。即使国际债权人并没有申请尚德电力破产,但是在无锡尚德重整的过程中,作为出资人股东(100%股份)的尚德电力势必面临着股东权益的调整。调整过后,尚德电力所享有的股东权益进一步减少,其负债可能面临更难以偿还的情形,其纽交所上市公司的地位也将岌岌可危。
第二,无锡尚德可能成为第一家因关联公司利益输送进而合并破产重整的公司。
无锡尚德与其关联公司的“烂账”集中在两个板块,一个是亚洲硅业,另一个是“荣德系”公司。前者是施正荣家族控制的企业。施正荣利用无锡尚德给其家族企业进行了大量关联交易。后者包括镇江仁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施正荣,也是施正荣的家族企业,其董事会成员与无锡尚德高度重合。短短两年内,无锡尚德向这三家公司输入了25亿元资金。 [!--empirenews.page--]
基于无锡尚德与其关联公司非常复杂的关联交易和持股结构问题,无锡尚德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其大量的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应当进行梳理。如果相互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系不正当关联交易,其关联公司可能会与无锡尚德一起合并重整。
第三,政府力量影响了无锡尚德的兴衰,现在破产重整也由政府主导。
2001年,当时的无锡尚德是无锡政府的行政命令主导,由无锡小天鹅集团、山禾制药、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共同融资600万美元成立的。而在无锡尚德成立之后,园区选址、品牌宣传、融资扩张中无不由政府出面,一路绿灯。有不少人将无锡尚德的成功认为是“海归科学家、开明地方政府和海外资本”三者结合的绝佳典范。在这其中,开明地方政府坐拥天时地利,起到了非常大的影响作用。虽然国有资本在2005年退出尚德公司后,尚德公司一直是一家民营企业,政府官员基于政绩的考虑,却始终关注并参与尚德的发展过程之中。
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无锡尚德逐渐发展壮大,也成长为无锡市的一张城市名片。每次尚德出现危机时,政府总会挺身而出。在2012年无锡尚德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决定的方案是让具有国资背景的国联集团和无锡市产业集团各出1亿元为无锡尚德向银行贷款进行担保。而在无锡尚德破产重整之前,在江苏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的授意下,来自国联集团的周卫平出任无锡尚德公司董事兼总裁。在无锡尚德进入破产重整后,法院指定了10人的清算组担任无锡尚德的重整管理人,组长杨二观是国有控股的无锡星洲工业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处理无锡尚德的破产重整政府、银行、法院“不能胡来”
见微知著。无锡尚德的破产重整给我们许多启示。
第一,政府“不能胡来”,应找准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
这几年在四万亿投资计划的推动下,许多省市都把光伏产业列为优先扶持的新兴产业。全国600个城市中有300个在发展光伏太阳能产业,100多个建设了光伏产业基地。地方政府片面的政绩追求和市场规则意识的缺失,使得地方政府具有极大的动力介入甚至包办具体的行业投资和企业经营。
现在,在无锡尚德重整案的处理中,无锡市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要一味地提供“公共救助”。无锡尚德属于当地规模大、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在其陷入困境时,政府以公共资金为其解困,介入程序,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样做对市场经济环境破坏的后果也许更严重。无锡尚德案应尽量以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完成重整,政府应克服自身的干预冲动,避免成为“政府公司”。
第二,银行“不能胡来”,应还原其金融市场主体的角色。
银行扎堆向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关系的企业授信,这种现象在过去几年时间里愈演愈烈,银行向市场输送“金融血液”的功能客观上被阻断了。银行一窝蜂似地授信给少数“优质”的企业,一方面导致那些更加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那些容易得到授信的企业由于没有借贷难的顾虑,不顾成本收益,盲目发展,最终市场竞争失败的风险仍由银行债权人来承担。银行的授信应当根据企业的现实情况,分析其信用以及偿债能力。对类似于无锡尚德这样的大型企业,银行缺乏对其业务发展前景、市场前景的认识,加之政府又给尚德提供了有形或者无形的担保,银行的这种扎堆式的授信方式看似资金流向了收益高的方向,但是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盲目的贷款行为,使得多家银行的风险敞口巨大。
第三,法院“不能胡来”,应秉持法治精神与公正专业操作理念。
在破产案例中,政府主导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形为数不少,法院反而扮演次要角色。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往往不具备对该企业进行重整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破产法官也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更多的情形是法院按照政府的意见做政府的听话工具在处理案件。一个破产重整的案件要能够成功,应依靠良法即好的破产法,更依靠“人”,得益于一群拥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的参与,也得益于一群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破产法官。破产法官应当恪尽职守,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坚持专业化操作,指定有经验、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管理人,恰当适时地进行裁定,遵守破产法的原则和规则,让专业人士参与商业判断。
第四,为《破产法》的实施总结经验。
新《破产法》运行在一个快速变化、新情形层出不穷的社会环境中,迄今已逾六年,可是我国的破产案件数量始终没有明显增多,无锡尚德这类明星企业进入重整程序无疑给《破产法》的实施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蓝本,提供了一个标尺。
尚德重整案带给《破产法》很多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国外的母公司和国内子公司同时存在破产可能的情形?如何对国内债权人和国际债权人进行保护?如何处理利益输送严重的重整企业?如何完善破产法有关重整程序的诸多细节规定等等。某种程度上来说,破产法要经受一次较大的考验,无锡尚德的破产重整应当遵守破产重整法律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则,《破产法》的实施本身要超越地方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破产法》也要有所回应。
市场竞争失败的企业理应被市场淘汰,最终留下来的一定是好的富有创新与生命力的企业,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为了让所有的主体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公平地竞争,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提供健康的“造血功能”,公正专业的司法系统,法律的良好运行。如果做到了这些,尚德陨落没有关系,因为它还可以再次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