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奖励研发赋税减免 高科技产业 美国的奖励研发赋税减免措施(R&D tax credit)已经在 2011年12月31日到期,但这件事情在本地高科技产业几乎没有泛起任何连漪;这不是因为美国企业未错失这项赋税减免奖励措施可提供的财政利益,而是因为很多公司都知道,美国国会恢复该措施只是时间问题。美国国会经常让该措施到期,然后又采取行动恢复该措施并追溯既往。
但问题是,该赋税减免措施的价值何在?美国国会恢复该措施的实施是有用的吗?这项措施的历史可以追溯至30年前;在这段时间,不只一家公司曾宣布因为研发成果或创新产品而获得赋税减免的奖励。但不像是领取美国政府资金的国防部高等研究计划署(DARPA)、美国国家基金会(NSF)与能源部(Energy Department)等研究单位,我们这些获得赋税减免的纳税人都拿不出在研发上的投资成果。
其理由显而易见:各企业并不会因为少少的税收减免而投入研究计划;无论是不是会获得赋税减免的奖励,业者往往是在需要取得全球市场竞争力时才激活研究计划。 企业被减免的赋税是被视为研发所得,比例在14~20%左右,端看各公司怎么计算该笔赋税减免;但因为美国国会所附加的许多限制条款,意味着通常所减免的 赋税仅占据研发支出的5%左右,根本不够让业者考虑执行研发案。
美国国会订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提供赋税减免的成本,但同时也让此一鼓励政策的效果大打折;虽然效果不彰,实施这项奖励措施的代价却很高,每年会花掉美国纳税人约100亿美元的费用。
奖励研发赋税减免措施的初衷,是希望企业能提高研发支出,甚至有许多经济研究报告声称其效果是1比1的,也就是每减免1美元的税收,就可让企业增加1美元的研发支出。这种研究结论是与事实相悖的,或者是一种建立在假设上的计算;那些学者的看法方向是错误的,而且试图擅自决定如果没有该赋税减免措施会发生的情况。
虽然研发税收抵免措施的支持者抬出那些研究报告做为其有用的例证,事实上所谓的1比1效果恰巧就能证明其无效。一项有效 的激励措施,所带来的效果应该是加乘的;例如每减免1美元税收,能让企业增加3~4美元的研发支出。此外那些研究报告也没有举出任何案例,以证明真的有企 业因为获得赋税减免而执行研究案。既然每年花费100亿美元,要他们展示成果应该是很合理的。
该税收抵免措施的另一个问题, 是往往获得奖励的,是那些根本不需要那些钱的公司;大概有八成以上赢得赋税减免的是超大企业,例如苹果(Apple)、Google、微软 (Microsoft)、英特尔(Intel)等在银行里存有几十亿美元的大户,想当然尔他们不太可能因为那少少的赋税减免而增加研发支出。另一方面,能 取得额外融资的新创公司也不会在乎赋税减免,因为那些公司帐面上可能是未营利,根本不用缴税。
美国政府向来对高科技产业很大方,除了在基础研发投注大笔资金,因此让企业节省一些支出;美国官方还提供研发支出的百分之百赋税抵免,并允许企业将智能财产权转移到海外的避税区。无怪乎很多美国公司都将生产外移到他国,因为这样,他们的制造业务利润就可以避开美国的赋税。为了要奖励美国企业而提供赋税减免,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反而有损美国经济的。
支持赋税减免措施的经济理论,是认为这些企业无法从自己的发明获得完整的回报,也就是说市场力量不足以激励业者投入研发;因为如此,政府才需要出面补救,为业者减税。尽管这种理论并未与自由市场经济情况相互印证,美国国会两党议员以及总统还是一头热地支持恢复该赋税减免措施。总统奥巴马(President Obama)最近才提出,将提案把奖励研发赋税减免措施延长10年。
奖励研发 赋税减免措施是无法增加研发支出的,而且该措施一年10亿美元的支出,大致上说来是把那笔钱从政府转移到跨国大企业手中,对美国纳税人完全没好处。联邦政府没有责任资助或是补贴私人企业的常规业务活动,而且这样的措施并未提供预期效果。奖励研发赋税减免措施已经过期了,何不让它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