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掌舵国美?
扫描二维码
随时随地手机看文章
谁的董事会
《21世纪》: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究竟应该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邓峰:理论上来说,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应该对公司的经营全面负责,对公司的行为承担最后责任。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一种“共管模式”,这包括双重含义,一方面,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了一种分权;另一方面,就是董事会内部是合议的方式来行使权力。
《21世纪》:国美事件里面,折射了大股东黄光裕和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的矛盾,有网民指责董事局主席陈晓违背大股东黄光裕所信托,窃取这间具有家族企业色彩的上市公司控制权。那董事会和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董事会应该向谁负责?
邓峰: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董事会是代表公司的,但是公司是谁的,或者说公司应当为谁的利益而服务,在公司法的领域有两大学派持有不同观点。一派强调董事会为股东利益负责,当然这里指的是全体股东,不少经济学家,尤其是芝加哥学派也都持这种观点。第二个学派,认为公司是一个社会实体,应当为利益攸关者服务的。利益攸关者不仅包括股东,还有员工、债权人、社区等。
但是,在法律层面有一个技术上的处理方案:就是回避争议,强调公司的董事会在法律表述上,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尤其是公司的长期利益服务。毫无疑问,“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是有所不同的。
《21世纪》:对于大股东否决了的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选,董事会能否重新提名并委任其进入董事会?因为结合国美事件来看,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联手杜鹃否决了国美电器董事会对贝恩三人非执行董事人选的提案。但是当晚,陈晓就临时委任了被股东大会否决的三位董事人选,这让我们感到费解。
霍泰德:这也跟公司董事会的治理章程有关,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要看,董事会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重新提名的。但是,如果是大股东否定了的董事人选,董事会很少再次提名一样的人选进入董事会,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董事会还是会照顾大股东的颜面。但具体到国美的案例,还是要看章程规定。
《21世纪》:投资机构进入后,要求改组董事会,是否合理?一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股东才能提请改组董事会?
霍泰德:这要取决于他提出改组董事会的时间,如果他是要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提出,是没有问题的,这属于是合法、合理的程序。但是如果是在股东大会之前提出的,具体要看公司的董事会章程,但是一般情况下改选和任命都要在董事大会上讨论。
《21世纪》:贝恩进入国美时,曾经签订了三项大家认为较为“苛刻”的条款。投资机构进入时与董事会签订的重大协议是否要经股东大会批准?或者说,哪些协议才需要上股东大会经过批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违背信托责任和信任责任?
霍泰德:这一协议的细节,我并不是非常了解。只能说一般来看,这种类型的合约,协议,不一定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可以经过,也可以自行决定,只要董事会的所作所为在章程里规定的,用以增进股东收益、保护股东权益的时候,就可以执行,不需要报请董事会。
法理与情理
《21世纪》:您怎么看待国美事件中董事会和大股东之间的冲突和争议?
邓峰: 在国美事件中,国美电器受注册地百慕大法律和上市地香港法律的双重约束。在香港法中,对这个问题规定得更加清楚,董事会的独立地位,股东的权利行使的限制都规定得更加明确。
我认为,中国有很多像国美一样的海外上市公司,虽然他们通过“借壳”等方式,去海外上市了,但是很多企业的思维还是很本土式的。他们的行为和诉求,其实是在我们大陆的这种商业和法律文化的熏陶下形成的。
就现在“国美事件”来看。黄光裕发表公开信,来寻求股东的支持,要求改组董事会,撤销对董事会部分授权,这样的行为可以有两层解读。
第一种解读,我们可以将之看成是一种“投票权征集”的类似行为,游说其他股东,获得多数支持,这是公司法上称为股东“发出声音”的权利。黄光裕在寻求到大多数股东的同意和支持后,在股东大会上以多数投票来达成目的。就行为来看,黄光裕是合法、合理的;第二层解读,也就是说这个行为背后,如果黄光裕认为他是控股股东,所以就有权指挥公司的管理运营,那么,这种想法就是错误的。
《21世纪》:在您看来,国美目前的内讧,会对中国家族型企业向公众公司的转型带来哪些影响?将来,是否会有越来越多的创业者会因为害怕失去控制权而排斥职业经理人?
霍泰德:正如我跟刚才谈到的一样,黄光裕作为创始人,卖掉股票后,应该意识到,其他66%的股份虽然不是由一个人来掌控,但是其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的权利是要大于他的。他不能再认为自己拥有这家公司。
回到国美的事件,我并不认为这是创始人引入了职业经理人,结果职业经理人通过阴谋踢走了创始人的故事。国美现在的情况是,创始人东窗事发,企业的领导权缺位,职业经理人需要面对消费不信任、资金不足、供应商的恐慌等等危机,这些情况需要董事会能够挺身而出,独当一面,利用自己的判断,稳定企业,借助资源、梳理格局,使得超大的公司最终能够逐步恢复元气。
在我看来,这一事件不能证明职业经理人不可取,反而,这恰恰能够体现职业经理人给公司带来的价值。特别是在公司或者创始人面对比较大的困境的时候,职业经理人有能力将公司引入一个健康的轨道上来。
《21世纪》:陈晓之所以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是因为公众仍然想当然的认为国美仍属一家由黄光裕个人创造的家族企业,被职业经理人陈晓窃取财富,那么,您如何看待职业经理人的职责与忠诚问题?
丁杰:这里面有个核心的东西,职业经理人负责的不是单一股东的利益,这个利益涉及方方面面。有些是现实的财务利益,有些是非财务利益,它可以是上下游、员工、社区,还涉及到短期利益和一个长期利益的问题。
所以我倒不觉得这是一种背叛,因为企业在上市后,就变成公众公司了,所有股东权益都应该在里面有所保持,如果说有所控制权的话,这个控制权也是要为所有股东来服务的。究竟谁有控制权?只要他是站在所有股东平衡的角度来考虑,这个控制权交给谁其实都没有关系。
熊浩:这里面有一个小问题。一般职业经理人是执行层,而陈晓在国美也是有股份的,他的身份第一是股东,第二是董事。关于道德和伦理的范围就比较大了,我觉得忠诚也是相对的。国美作为一个企业,应该对四种对象负有责任和义务:首先是它的股东,包括大股东和小股东,甚至是散户;第二是对企业本身,我们要注意到,对企业和企业某一位创始人忠诚的含义是有区别的;第三是对客户,包括内部客户和外部客户。内部客户指的是国美的员工和管理团队,外部客户指的是消费者;第四是对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导向负责。因此我觉得,陈晓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框架,他也不能仅仅为某一位创始人服务。这是一种经济活动,他必须遵守游戏规则。[!--empirenews.page--]
控制权之争
《21世纪》:在您看来,自2008年底黄光裕被捕至今,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管理层是如何从“只负责执行”逐步转变成“集体决策层”?
丁杰:这里面具体的情况我不是非常的熟悉,但是从外表看,陈晓的确对公司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比如,国美出现了股权激励机制,关闭了亏损门店,提升单店效益,跟供应商结成了更好的伙伴关系等。我想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必须要做的一些事情。这样才有可能谈今后的发展,我觉得这些跟当时的现实环境来看还是比较符合国美实际的需要的。
《21世纪》:假如创始人在没有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比如黄光裕34%的股权),可以通过哪些制度上的设计,使其仍然具有对整个公司的控制权?
霍泰德:很多公司的创始人都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一点,即便你一手创建了这家公司,但如果你在后期逐步稀释掉了股权,那么你就要意识到,你不再是公司完全的所有者。
事实上,创始人通过不断出让公司股权,已经获得了一部分回报,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只能有某种程度的影响,但不再是完全拥有。投资者看好一家公司,希望通过介入,分享公司的成长,他们不希望看到公司创始人因为自己是创始人而享有特权。
一切要合理合规,保证所有股东的利益。股东都是平等的。
《21世纪》:目前,董事会方与黄光裕方都已经公开了各自的经营理念:董事会希望提高国美的单店效益,关闭一些认为没有价值的店面来提升国美的竞争力;而黄光裕方认为,家电连锁业还处在一个圈地的时代。就目前而言,这种争执本身是否有价值?全体股东是否会由此看清,谁来掌舵国美更好?
熊浩:我觉得一个公司从短期来看的话,它会有利润率方面的考虑,但从中长期的发展趋势看,它还是一个市场占有率主导的企业,这就需要企业做好短期和中长期规划的衡量。当然,每一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现有的资源和能力是否跟战略相匹配。在这个基础上,管理者再结合股东的利益做一个思考。当然,股东分为很多种,有的持有的是流通股,还有一些长期的机构投资者。他们看问题的角度都不一样,所以决定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