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句号:专家称黄光裕有意保国美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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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黄光裕被判入狱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判决基本上采纳了4月22日该案庭审时检方的指控,但在量刑上是“留有余地”的。
激辩三罪名
4月22日,黄光裕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受审。与他一同受审的还有其妻杜鹃和原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钟民。
庭审中,黄光裕的“黄金律师团”就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与控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试图为黄光裕抹掉非法经营罪,并将内幕交易定性为单位犯罪以减轻罪责。
起诉书披露,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
黄光裕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黄光裕只是将钱打到了深圳,深圳的地下钱庄将钱转给境外,黄光裕并没有交易外汇的行为。此外,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光裕个人所有,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了检方的说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8年。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告诉本刊记者,这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属于轻判。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涛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涉及经济领域的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国公诉机构的弱项,法院的通常做法就是在量刑上“留些余地”。
在直接导致黄光裕案发的内幕交易罪上,检方指控,2007年和2008年,黄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利用掌握的内幕消息,连同妻子杜鹃、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13亿元。黄光裕、杜鹃及许钟民分别涉嫌内幕交易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黄光裕的律师团认为,本案中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都有待商榷。另外,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光裕利用炒作中关村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黎阳告诉《财经国家周刊》,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内幕交易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罪,责任人最高只判5年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律师所做的此罪为单位犯罪的辩护,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距离该罪的最高刑仅有1年之差。刘仁文认为,这一量刑已经相当严厉。
曾在许霆案担当辩护人的广州律师杨振平近几年代理了多起类似经济案件。他告诉本刊,内幕交易最近几年风起云涌,几呈脱缰之势,法院如此判决,或有杀一儆百之意。
舍身救国美?
在庭审中,对于一项被控为“单位行贿”的事实,黄光裕却试图将责任独揽。有专家认为,黄此举意在力保由自己一手创建的国美电器。
据检方指控,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等企业,因涉嫌少缴税款和骗贷被调查。其间,黄光裕为了不使公司声誉受损,不使外界知道公司正在被调查,曾指使许钟民分别向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原一大队副队长靳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原处长孙海亭等人行贿456余万元,并提出请托。检方认为,黄光裕、许钟民及两家被告单位均涉嫌单位行贿罪。
黄光裕当庭承认自己让许钟民给了上述官员钱,同时说“是我让他去的,责任我承担”。
国美的代理人当庭发表意见,认为黄光裕向相怀珠等人提出请托的内容,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与国美无关。
国美电器声明提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了国美的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单位行贿罪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黄光裕的这一表现,曾经成为这一案件宣判之前对其量刑的最大悬疑。
法院最终认定黄的行为为单位行贿。李方平说,这一罪名法定最高刑是5年,而在行贿金额高达456万元的情况下,法院仅判了黄光裕两年,其轻判明显。
上诉空间
该案宣判后,记者致电黄光裕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身在外地的他表示:“什么都不想说,请你理解我。”
另一辩护律师杨照东对媒体表示,判决的结果偏重,他会在5月18日下午探访黄光裕,以决定是否上诉。包括刘仁文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对本刊表示,通过上诉寻求轻判的空间已经不大。
国美电器在黄光裕案宣判后对媒体表示,尊重司法的判决,并表示,国美电器被处500万元的罚金,对国美电器的经营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业内人士注意到,身在监所的黄光裕对国美电器表现出一种矛盾心态:5月11日,在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上,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在一系列针对外资、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决策中连投反对票,与4月22日在庭审中主动为国美电器揽责形成了鲜明对比。
一位不愿具名的家电业内人士向本刊分析,这说明黄光裕一方面希望国美好,另一方面又担心对国美的控制权旁落。“以黄光裕对国美的感情,即使被处以巨额罚金,黄光裕也不会出售自己手中的国美电器股份。”
4月下旬,本刊记者曾就黄光裕会否抛售国美电器的股份采访了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陈晓。他对记者表示,对此不甚明了,但即使黄光裕抛售,自己“也不会接手”。
刘仁文说,司法机关在行贿案件上一般都趋于轻判,而单位行贿又是行贿案件中量刑最轻的。他说,案件的轻判,与此类行为在中国已日渐变得寻常的现实有关。
在该案判决后,有人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和浙江省原纪委书记王华元,在黄光裕一审的庭审和判决中均未提及。而此前三人“落马”时,均被传与黄光裕案有关。[!--empirenews.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