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酝酿废电子垃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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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火的二手电脑市场,兴盛的个人回收大军,使得废旧家电、电脑仍可换来不小的收益。由于我国目前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废旧电子产品仍可超期服役,满足更贫困者的需求,这让电子垃圾污染防治、回收处理的需求曾经一度看起来并不那么的迫切。
然而,6月下旬,欧盟宣布将于今年8月13日正式启动两项电子垃圾处理法规,其中所包含的产品覆盖了彩电、冰箱、空调等“黑白”十类电子电器产品,这让正在意气风发准备在欧盟等国际市场大展身手的中国电子产品厂商一头撞在了“环保壁垒”上,未来将面对的不仅是出口危机,还可能将欧洲较高的劳动力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某些地方仍在电子垃圾里“淘金”,弄臭了一条街、一方水甚至一座城,威胁着环境和公众的健康生活。
面对这样“内忧外患”的局面,本报记者获悉,为配合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委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年内出台,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决定启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标准化工作,“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也将于近期正式成立。
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法规的制定,回收机制的完善,“买单”人的确定等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否则,整个电子信息产业都将为电子垃圾不断损耗的“环境成本”付出巨大代价。
让生产者延伸责任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国家发改委冯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可以把废弃物的管理与生产联系在一起,使生产商在其产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经济等具体责任。这将刺激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材料使用中增大可回收利用部分。
瑞典自1994年开始实施废弃物循环利用“生产者责任制”,即生产者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而且其废弃物处理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也在《环境法》基础上相继出台。
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2003年年底,信息产业部颁发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明确提出“生产者应该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的相关责任。”青岛市经委刘先生认为,“国家希望生产者能够参与到回收、拆解中来的原因是,他们更了解整个产品的设计结构、技术思路、使用材料等情况,并有相应的人才支持。”6月份刚刚获得批复,成为国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之一的青岛市,正在组织企业探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过程市场化运作的可行性;然而目前在青岛的大型企业中,只有海尔已经明确表示将参与电子产品的拆解工作,可能成立相应的股份制公司,专门从事此项工作。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只是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
由于处于试点阶段,国家财政没有专用资金支持,因此目前回收、拆解的费用都要由企业自己负责,这样会不会造成成本整体上涨的问题,进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相关企业代表都认为,整体价格的上涨,不会对企业竞争力产生影响。但是国家相关政策在电子产品材料、设计、制造、包装、贸易、管理、回收、循环、报废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环节提出了管理要求,将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这需要企业逐步调整。不过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企业出口国际市场,打破环保壁垒,同时打破由于法规上的不平衡,造成的我国产品出不去,而国外无环保产品流入中国所带来的冲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国外企业已经在回收再生上走在了前面,如日本的爱普生公司在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都有回收、再生利用计划和相应的体系建设,但在中国却只有墨盒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在国外已经开始按重量回收废旧计算机设备的戴尔公司,在中国也无相应的举措出台。这些都与中国缺乏相关立法约束有关。
国家投入带动市场化
采访中,大多数被访者都认为,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自身并没有能力在全国范围内组建电子垃圾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就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帮助企业履行这样的责任。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回收处理企业再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于我国电子产品回收的相关政策、规范的出台相对于信息产业发展较为滞后,因此生产者最初并没有从生产设计的初期就为回收做好准备,而且有一些企业已经倒闭,无法为历史的电子垃圾承担责任。而国家作为受益方之一,应该为历史电子垃圾承担部分费用。”高振杰先生认为,“采取由政府投资建立回收体系,成立相应的回收企业,再由企业独立运作的形式,这应该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
据我国浙江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试点过程中,浙江省将申请部分政府补贴(贴息贷款等形式),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但是由于生产成本、运营费、政府补贴数量等方面还存在很多未知数,因此初期杭州市只会确立少数的试点企业,而不会大面积地铺开,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TCL数码电子事业本部品质管理部高级经理储清华认为,回收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集中、统一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因处理回收的电子信息产品的重复投资,同时应该由国家从税收中划拨相应费用,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
的确,非法拆解的小作坊,由于其不考虑环保问题,成本很低,有利可图。而正规企业为保证环保要求,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投资大,回收期长,如果要正规企业长期坚持,需要政策的扶持。青岛经委的刘先生在与企业沟通中也感到,民营企业更容易对拆解后的产品进行再利用,而大企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性能,很难二次利用已经被淘汰的配件。青岛市将组织专家对回收和拆解企业整个回收过程、回收工艺进行鉴定,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empirenews.page--]
目前,从国内外的处理技术来看,把废物转化为资源所付出的劳动价值,远远超过了资源本身的价值,因此有专家认为,现在迫使IT厂商回收电子产品的一个关键因素来自立法机关。戴尔公司今年5月中旬公布了在2005财年期间使其回收的计算机设备按重量增加50%的计划。并宣布在今年1月30日结束的2004财年中,戴尔公司已回收了3500万磅计算机设备。有关人士认为,这是为了避免一些国家的“回收法”预先对其征收回收费用所采取的行为。
消费者最终付费有难度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很多国家采取了由消费者支付电子产品废弃物处理费用的方式。在美国,是采取路边回收桶、收集中心、回收中心以及有偿回收等形式,通过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对消费者的收费,来保证回收体系的运作。日本则立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就必须支付这笔费用。高振杰说,随着我国公众对垃圾处理意识的提升,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最终也将由消费者支付废弃物处理的费用。
浙江省经贸委落实试点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说,现在我国消费者在处理电子垃圾等废弃物还要卖钱,这使得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成本增加,难以保障电子垃圾产品的回收体系有效运作。但是鉴于我国目前的消费水平,如果要消费者为回收交费,实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而且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回收企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生产者责任制,建立多元化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分散回收,集中处理。这次试点将为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提供经验。
总的来说,最终电子产品所有受益者都将为其回收付费,但是还要经过对废旧产品分类、拆解、销毁等一系列环节的测算,才能确定成本,拿出分摊费用的方案,并逐步完善。
相关背景:
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今年年内正式出台。我国关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标准制定已经启动,并将与欧盟ROHS(《禁止在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同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将明确规定进入中国的电子电器产品不得含有铅、镉、汞、六价铬、聚溴联苯、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这一方面保证了我国产品的出口与国际环保标准的接口;另一方面,也确保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规而使不符合规定的历史产品流入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