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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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管理办法》和《标识标准》是什么关系?
答:《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七部委第39号联合部长令形式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的规定;《标识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的要求,明确了标识的方式、方法。制定《标识标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执行问题,它是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
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国家已有的有关产品标识的法规之一,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制定,《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问:《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答:《标识标准》作为《管理办法》的支撑标准,其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
问:对于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需要标识?电池类产品是否需要标识?
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电池属于电子器件行业产品中的“电池”一类,都需要标识。
问:《标识标准》中明确指出,“十溴二苯醚”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这是否意味着电子信息产品中可以使用商用十溴二苯醚?
答:商用十溴二苯醚由于纯度不同,其中掺有含量不等的九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等杂质,所以,若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十溴二苯醚,则必须是杂质含量低于《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以下简称《限量标准》)要求的高纯度十溴二苯醚。
问:《标识标准》中提到,“含量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标准》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问:《标识标准》定义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回收利用?
答:《标识标准》中定义的“回收利用”是从原理上解释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义,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从环保的角度讲,“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标识标准》的目的是鼓励将废弃的电子信息产品集中处理,不要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