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和美国“电子垃圾”是怎样回收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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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1986年,联邦德国在关于实施《废物避免和处置法》的报告中指出,生产者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理和处置承担部分责任。1988年,荷兰环境部关于预防和循环利用废物的备忘录中认为,政策应指向产品的设计者,产品设计和生产者应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在废弃处置时对环境的影响,并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
美国环保局认为,不同的产品需要不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府更倾向于利用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电子废物的各种管理途径。联邦政府认为 ,如果企业自己不能解决问题,将进行强制立法,以此促进企业自己开展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理行动。目前,美国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主要集中在计算机领域。IBM 公司有偿从个人和小企业回收任何品牌的计算机,消费者必须将自己的计算机包装好送往指定回收公司。回收公司将可用的计算机通过一家非盈利机构捐献出去,不可再用的废弃计算机则进行回收材料处理。
自2000年以来,美国先后有 20 多个州尝试制定自己的电子废物专门管理法案。除少数已经正式生效外,大部分处于提案和审议修改阶段。2003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管制电子产品生产者及其处置的法规,对新产品征收6到10美元的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