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华为遭严惩:为何HUAWEI成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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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相关资料显示:每年我国就大陆造假贩假企业达40余万家,涉及15个经济领域、2600多个品牌,受侵害企业达数万家。每年经济损失数千个亿,尤其是IT高新技术产业,贴牌侵权案例更是屡禁不止。不法商贩通过贴牌复制,盗用他人的商标,非法获取盈利。对此,中国政府已经命令公安机关多次开展全国范围的打假专项行动,严惩不法商贩侵犯知识产权和商标的行为。
据博主了解,近日公安部就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侦破的典型案件,其中“萝卜家园”盗版软件案颇引人关注。
据称,2008年以来,韩某等人为推广其公司网站,指使吴某等人制作盗版“Windows XP”、“Windows7”等软件,先后形成“萝卜家园”等4个版本、1500余个种类的盗版操作系统软件,并在部分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盗版软件下载链接、雇佣人员向各地电脑市场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其公司网站点击率和浏览次数,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润。这不禁令笔者想起了之前的“番茄花园”软件盗版事件,二者是何其的相似。
除了上述公安部通报的案件外,前面提及的华为公司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一审胜诉,并获得了199万元的赔偿一案也颇具典型性。首先这一赔偿数额创下了本案主审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最高纪录。据介绍,被告丁某和谢某长期在深圳生产、销售标有“HUAWEI”字样的假冒上网卡产品,并从中获利1255.7万元。经审理后,福田法院认为,丁某、谢某等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华为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赔偿数额认定方面,法院认为,无论按照被控侵权产品单位利润计算赔偿数额,还是按照华为公司产品利润计算赔偿数额,均已超过华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199万元,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其实比较这两个典型的侵权案例,虽然一个是具体的产品,另一个是无形的商标,但二者的性质是同等恶劣的,从某种程度上,笔者认为,侵犯商标对于企业的伤害更大,恶劣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商标中蕴含的企业的价值和影响力是很难用因遭侵权造成的具体损失数字来衡量的。
通过上述的事实,笔者认为,在IT产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首先企业应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发展和保护,通过法律等正常的手段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二作为企业,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市场规则,要知道如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是必然;第三是我国的司法环境日趋完善,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大对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而这势必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保护,有利于产业的和谐发展。
近年来华为商标屡次被侵犯,据统计,2008年以来,法院已结案的侵犯华为商标案件已有9起,其中8起判决华为胜诉,一起调解结案,判刑人员共38人,最高刑期5年6个月,最高罚金450万元,捣毁造假窝点16个。由此可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必将受到严惩是不争的事实。
商标案件侵权,华为为何成了唐僧肉?
近日,深圳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丁某和谢某看到通信巨头华为生产的3G上网卡卖的火,两人合谋在深圳生产、销售标有“HUAWEI”字样的假冒上网卡产品,并从中获利1255.7万元。华为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上述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公司损失共计199万元。法院最后支持了华为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自2008年以来,法院已结案的侵犯华为商标案件已有9起,38人被判刑,最高刑期5年6个月,最高罚金达到450万元。
“华为”非彼华为 商标侵权必遭法律严惩
商标侵权案件近两年来呈高发态势,一些不法之徒或者不良公司,通过假冒或者仿冒一些知名品牌商标谋取暴利,不仅严重损害了被侵权公司的利益,更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相关部门不仅严厉打击,许多企业更是深恶地而痛绝之。一经发现,坚绝采取法律措施予以痛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人们的印象中,商标侵权案件多发于消费品类企业之间,但近来有转向高科技领域的动向。近日,深圳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丁某和谢某看到通信巨头华为生产的3G上网卡卖的火,两人合谋在深圳生产、销售标有“HUAWEI”字样的假冒上网卡产品,并从中获利1255.7万元。然而此“华为”非彼华为。对于该“盗版”侵权行为,华为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上述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公司损失共计199万元。
丁、谢二人的眼光不错,看到了数据卡市场的广阔天地,但丁、谢二人路走错了,盗用别人商标,抢夺别人利益,最后只能身陷囹圄。福田法院审理后判决,丁某、谢某等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华为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后判决丁某、谢某赔偿华为199万元,而且还被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悉,这一赔偿数额创下了深圳市福田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最高记录。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华为的诉讼请求,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丁、谢二人商标侵权性质严重,更说明了中国的司法环境日趋完善,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大对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为只有对侵权违法的严厉打击,才能保护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推动产业和谐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商标侵权侵犯了企业的利益,构成了对企业的欺诈;妨碍了商标权人提高其市场的占有率、扩大其商标知名度的努力,同时混淆了商品的来源,使商标指示的来源丧失。我国商标法、相关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9种侵犯商标行为,并且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以便纳入新型的侵权行为。可见国家对打击商标侵权犯罪行为的重视。
从企业角度来讲,被侵权方应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发展和保护,通过法律等正常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别人的不正当竞争,就要用法律的武器坚决痛击之,如此,才能保护自己,同时,也让那些居心不良者退避三舍。但另一方面,国内企业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市场规则。
丁、谢二人有经济头脑,能看到一个市场的商机有多大。本来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才智,注册一个商标,正正当当的竞争,把企业做大做强。但他们总想借着别人力量,一步登天。做企业就如同登山,需要千辛万苦的付出。一个企业的商标,是它的企业形象的最直观代表,如果其它企业都来随便借用,这个企业如何正常经营?所以商标侵权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侵犯了其他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华为近两年来在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企业树立了一个标杆。据了解,自2008年以来,法院已结案的侵犯华为商标案件已有9起,38人被判刑,最高刑期5年6个月,最高罚金达到450万元。
此次商标侵权诉讼案和与摩托罗拉就知识产权诉讼达成和解,对于华为而言是更是多方面的肯定,包括品牌形象、法律诉讼和商业操守。华为与摩托罗拉诉讼案的突破,这无疑是为在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且薄弱的中国企业带了个好头。同样,在商标权益保护方面,华为的经验也告诉国内的同行企业,该出手时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