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与员工建工资协商制 约定涨幅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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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4时,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富士康工会主席陈鹏代表深圳40万富士康员工,与企业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富士康总经理陈振国签订以工资报酬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
双方约定,在集团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符合绩效考核要求的员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不低于3%,并将于每年12月定期就此进行集体协商。深圳市总工会称,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作为特大型、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企业的富士康签订集体合同对深圳企业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
近九成富士康职工代表赞同合同
昨日下午,富士康科技集团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富士康科技集团集体合同(草案)》,并举行了《富士康科技集团集体合同》签字仪式。据深圳市总工会介绍,世界500强企业富士康是深圳最大的台商投资企业,今年以来,富士康工会进一步完善集团集体合同,把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了集体协商谈判的内容。
为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富士康工会做了大量细致的薪酬调查和数据统计工作,在分析有关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员工工资增长方案,并于11月下旬正式向富士康深圳地区的30家法人公司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随后,企业行政方在规定时间内做了同意协商的复函。双方确定各派出13名协商代表进行协商,其中,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为富士康工会主席陈鹏,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为富士康集团总经理陈振国。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广泛斟酌,形成了集体合同草案,并于12月14日至21日在富士康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在昨日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富士康工会总共182个代表除7人因事无法来现场投票外,现场161名代表均对该草案投出赞同票,约占总代表数的88%。
约定工资平均增幅不低于3%
据了解,这份集体合同涉及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技能管理等七个方面的重大切身利益问题,尤其在工资增长上有了明确的幅度。重点包括:建立工资协商机制,2010年度员工工资调整幅度为在集团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符合绩效考核要求的员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不低于3%;规定每年将定期进行一次员工工资情况集体协商,协商时间为当年的12月份;公司在经营困难,效益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可不安排增加员工工资,但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集体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富士康进一步完善了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制,在员工重大利益问题上,员工有了要价能力,以及与企业进行协商的渠道,能够在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同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深圳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许德森认为,富士康的社会关注度大,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对深圳推进其他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