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明确环保使用期限,控制电子产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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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确定所生产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简称《通则》)。该《通则》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业内的极大关注。其作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虽然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类的标准,但对于规范行业开展污染控制工作,帮助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环保使用期限,营造绿色、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意义重大。
规范年限标识做好电子污染控制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产品在人们生活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技术和产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为防止含有这些物质或元素的产品由于超出环保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过度使用、使用不当、不正确的修理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外泄或突变、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便于电子信息产品环境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促进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及时进入回收系统,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日前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资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高振杰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该《通则》对于企业来说,是让企业通过统一的标准、方法来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制定该《通则》的目的是帮助企业确定其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进一步完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
据了解,该《通则》是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配合使用的。此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上所标注的时间,是企业自己定的。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确定方法,造成同类产品标识年限不同,缺少科学性、准确性,给行业的绿色发展和管理带来困扰。
高振杰告诉记者,早在2004年,为配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已经成立了相关的标准工作组,成员中不仅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认证机构,还包括联想、诺基亚等100多家行业骨干企业。对于该《通则》,参与的企业都期待着其能规范行业环保使用期限的标注行为。
覆盖范围还将扩大暂时不包括电视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11363-2006规定的、限量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无需确定环保使用期限的,不适用该《通则》。
目前该《通则》已经明确覆盖的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
其中,电信网络设备环保使用期限50年、电话单机10年、传真机10年、通信导航车辆8年、手机20年(移动通信终端5年)、网络摄像机10年、CRT显示器8年、数码照相机10年、数码摄像头10年、打印设备15年、数字化存储录放产品10年、内存条10年、开关电源10年、光盘10年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则没有覆盖到电视机。相关专家表示,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平均环保使用期限是由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的100多位工业界代表共同研究制定的,基本反映了现有技术水平下所列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情况。但是,仍有一些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在组内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组内成员的代表性不够,因此未被收录。
此外,还由于该通则为指导性技术文件,既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推荐性标准,标准组很难将所有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一一列出。所以,上述所列的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仅供相关企业参考的作为“查表法”的内容。
为消费者利益提供保障
据悉,该通则属于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不作为判定企业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正确与否的依据。但是,根据该通则或其他方法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并且要在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或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该通则出台后,在统一了企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后,为消费者提供了明晰的环保提示,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多久,从而在产品超出环保寿命期限后,及时对家电进行处理。“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让电子信息产品能够安全、环保,切实提升消费者的生活水平,这是制定通则要达到的最终目的。”高振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