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是指创造或改进新事物的行为。
2.创新是将已经发明出来的东西成功商品化;如果被发明的东西具有实用价值或欣赏(美学)价值,就可能取得成功。这一定义与近半个世纪以来普及创新的出版物一致。创新不包括危险或缺陷产品的商品化。如果你想保护你的利益,请确保你的产品是安全的(不会导致伤害)和有效的(具备你所声明的功能)。
3. 监管法规(就医疗器械领域而言)是指为了保护大众(健康)的监控机制。
是的,监管法规会影响发明。但如果没有或只有极少的机会通过自己的知识产权来获益,那么发明者极有可能会把精力放到别的地方。监管法规还会影响创新;事实上,这正是国会赋予FDA的使命。国会成立FDA就是为了监管医疗器械制造商—而监管发明者、从业医生或消费者。从业医生由每个州进行监管。国会让FDA负责保护消费大众的健康。
FDA监管法规,和生活中的其它事情一样,有其好的一面,也有其不好的一面。例如,从制造商的角度来看,FDA法规好的一面包括,通过认证的产品(但不包括那些通过510(k)管理许可的产品)可以避免民事责任、保护专利设计和制造信息、并且显着地减少竞争;不是每家公司都能跻身医疗器械行业。另一方面,FDA法规要求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现代化工程实践(包括设计控制以及硬件、软件和人为因素的风险管理),它要求制造商承担责任(例如抱怨处理和医疗器械报告),并且有人认为完成FDA许可和批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FDA法规好的一面包括,要求要求制造商采用最佳实践和承担责任,不好的一面包括使制造商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不会透露与设计和制造瑕疪有关的关键的产权信息,从而限制了可进行创新的制造商的数量(因为FDA法规将门坎设得很高)、没有大力度地强制执行问责制,并且制造商拿到许可证的速度太快了(或者说,没有经过临床实践)。是的,FDA法规一方面让人爱,一方面让人恨,的确是这样。
从监管当局的角度来看,它受联邦法律和以往公布的法规的限制,还会受国会指示预算的限制,并且还会受到制造商、从业医生和消费者及其政治联盟的牵制。是的,当然,它属于官僚机构:和联邦、州和当地政府的其它部门以及大企业集团的大多数部门一样。基于美国医学研究院所提出的具体问题(510(k)程序是不是最好的?如果不是,那该怎么做?),他们最近提出的从根本废除上市前通知系统(一道中央FDA/CDRH程序)的建议当然是科学和技术地修正;但从管理、商业和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没根据的。我们已经知道它不是最好的,但我认为,美国医学研究院所提出的直接取代而非如何对其进行改造的建议,会产生不良后果。官僚机构的反应没有那么敏捷并且极可能永远都做不到反应敏捷。
我曾在FDA里面工作过,也有FDA之外的其它工作经历。我对FDA内部人员的印象是,大多数人都是受过良好教育并且与人为善,在其管理部门解释的法律法规限定范围内进行操作。最近15年,我和很多医疗器械制造商合作过:从新兴公司到全球化跨国公司(它们中的大多数只是一些中、小公司合并而成的,有些曾经是新成立的新兴公司)。正如John Dew最近在一篇有关公司重组以提高质量的文章中指出,他们可以被定性为“部落文化”,其被隔开的各部门之间不会彼此共享知识、权力集中、正式条例(FAD检查员所审核的)没有被强制执行。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Deming、Juran其它管理名人长期以来都对此表示惋惜。在过去20多年里,机电仪一体化在医疗器械中的发作解释了采取这样的逆行管理和沟通架构所存在的问题。若没能清楚地理解和交流与硬件和软件系统以及人为因素相关的固有风险和关键的相互影响,在内部进行医疗器械的跨学科开发就是制造复杂度越来越高的质量问题。但是我们之前也有听说“眼不见心不烦”,并且通常因为运气好而不会发生什么坏事情---直到有消费者因此受伤害和原告律师找上门。
举个最近的例子,如健康信息技术(HIT)。HIT会用到或多或少的配置有复杂软件的标准硬件,并且一直来对人为因素工程和可用性问题的关注并不多。事实上全部HIT所有者都被合约禁止公开不良报告,并且直到现在我们才开始越来越多地看到之前因HIT实施所直接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处在这样的年代,IOM所提出的让HIT避开FDA法规的建议是不尊重逻辑的。正如Richard Cook所准确陈述的,有些III级医疗器械,不管供货商多么努力地将负担转移给用户公司---通过要求用户公司“定制”每个系统(并且IOM应该放心他们不会受到510(K)过程的管制)。他们抱着能够提高国家医疗护理效率的希望,在联邦鼓励下加快其部署,但由于安全性和有效性没有足够的保障,风险超出了IOM事先预估的可避免的医疗错误风险的两倍。HIT需要被恰当的监管,并且遵守设计管控、风险管理、抱怨处理和医疗器械报告;在保证产品安全和有效的同时,公司仍然能够盈利。HIT是否能一直能提高医疗护理的效率,目前还不得知;其它工业领域的信息技术已经有喜忧参半的结果。
关于“FDA认证速度太慢”的争议,我认为这个观点在大多数时候总是毫无道理的。我在FDA工作的时候见过PMA, IDE和510(k)的申报材料,出来FDA之后也见过这些申报材料(它们都来自客户以及本人作为专家证人进行调查期间所见)。那些碰到(或者应该碰到)问题的公司,其申报材料确实存在缺陷:忽略或误解了FDA法规、适用标准和指导文件;申报材料缺少某此组成部分或存在不足之外,如风险分析、软件归档、人为因素测试,没有线索表明什么样的工程验证或工程证实真正有用,或生物统计学测试设计和分析有缺陷;并且,在少数案例中,还对事实进行了错误描述,没办法论证申报材料的可信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在这里并不是要为法规咨询顾问做推销,有很多问题(包括那些错误陈述事实的问题)将不会发生—若有人能在产品开发过程刚开始的时候就给出合理的意见,并且在之后严格执行。我和很多法规咨询公司有签合同;我知道这些人,并且我知道对于那些愿意倾听的人来说,根本就不缺少合理意见。就我的经验来看,公司极少会碰到延期,只要他们不是想要“立马完成”并且很仔细地准备和达到了所有申报材料的要求。我也认为监管当局仍有改进沟通和做得更好的空间,而不仅仅是在网页发布通告、利用社区媒介或是偶尔上门拜访。开发和制造医疗设备的是人,监管医疗设备的也是人。一个能让这些人更好的领会其它人的期望和观点的持续可靠的途径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将安全而有效的医疗器械有效率地商品化。并不只有工业才需要提倡人为因素准则和实践。
对于“FDA认证速度太快”的争议,我也持同样的观点。如果你不喜欢行业和监管人员必须执行的这些规章条例,那么应改变这些条例而不是试着只是改变这一过程一小部分。但是请确保你的关注点偏离只是短期的,并且不会朝着某个方向或另一个方向偏离得太远。你将得到非预期和不想要的结果。联邦规范是针对少数不良公司的;不幸的是,因为没有办法及时知道良与不良,所以每家公司都必须受规章制度监管。若公司不与FDA法规对抗或避开FDA法规,而是采用最佳方法,我认为我们有可能使问题更少、产品的安全性和效率更高、并且获取更大的利益---但是,有些人总是认为他们很特殊并且可以走捷径!我认为正是这种行为进一步扼杀医疗器械的创新(并且通常导致存在缺陷或危险的医疗器械)。精心设计的产品,其申报材料在技术是完整且准确的、描述是有条理的、并且满足所有国家法规要求、相关的国际一致标准和指导文件,极少会因为监管过程而被延期。
那些将创新摆在首位的高质量医疗器械厂商,应该让其产品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不允许公司内部任何人走捷径。若是采取这条建议,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成长,制造商的长远利益将可以最大化,并能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产品的质量(最重要的属性:安全性、有效性、效率以及用户满意度)与其是否被精心设计和是否关注了细节有直接的关系。走捷径可以缩短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但这样通常会牺牲产品质量并将最终损害制造商的利益;工程师们是了解这一点的,而急进的经理们也需要知道这些。
GM Samaras为Samaras & Associates Inc.公司(位于美国科罗拉多州普韦布洛)的一名生物医学科学家和工程师。他最开始学的是电子工程,后来又获得了生理学和工业工程博士学位,是一位持证的专业工程师、通过认证的人为因素工程师和ASQ认证质量工程师。他拥有多项生物医学专利并出版了有关生理学和工程学的著作(硬件、软件、人为因素和质量)。他曾经担任FDA/CDRH审核员和经理,一家卫校和工程学研究生学校的教授,并且主导成立了一家工程公司,该公司运行了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