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视光电招商,诚邀各经销商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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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简介
广东朗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致力于全球低碳、环保、节能事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led综合应用产品提供商,旗下业务涵括led封装(SMD、DIP、High-Power)和应用(户内、外全彩屏,球泡灯,筒灯,射灯,日光灯,投光灯等)。公司依托先进的管理模式、强大的研发能力和丰富的海内外资源,精心构建一个国际化LED产业平台,为改善人居环境、领航LED环保事业而不懈努力!
公司总部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莞市松山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现有员工300余名,拥有经验丰富、专业技能突出的技术研发及管理团队。目前厂房面积约10,000平方米,拥有多条全自动化封装及贴片生产设备。朗视光电在中小功率COB集成光源技术、高可靠性直流驱动技术AC-LED研发等方面技术领先,概念新颖。朗视LED光源应用于朗视的LED显示屏、LED照明两大产品领域。朗视光电建立了专业化、标准化、系统化的生产流程,依靠强大的整合能力,与国内外LED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商建立战略联盟,实现了现代企业的资源共享、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和高效运作,为朗视光电LED产品的优秀品质和规模化生产提供了有力保证。
朗视人以“严谨、专注、踏实、高效”的企业精神,“节能、更为改善光环境”的产品理念,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二、主营业务
■ 室内、商业照明:LED商业照明特别是独具艺术内涵设计的艺术家居、商业照明产品将广泛应用于家庭、饭店、宾馆、酒店、商厦、招待所、超市、冷饮、蛋糕店、熟食店、酒吧、咖啡店、茶楼、学校、医院、工厂、办公室、商厦、写字楼、文化娱乐、商业场所等领域。
1. 代理商加盟资格
1.1.1资金:
(1)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国家及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2)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
(3)一般自然人: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需提供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且必须在正式获取代理权之前自行注册一家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法人单位。
1.1.2 与政府机关、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大型商场、连锁店、学校、医院、机场、地铁、设计院所等机构具有良好的社会或业务关系,或者具有健全的销售、流通网络渠道资源者优先考虑;
1.1.3 认同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具有强烈的节能环保意识,有志于长期从事LED照明行业。
1.1.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1.1.5 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
1.1.6 具有一支不少于2人的专职的朗视光电产品销售人员;
1.1.7 在建筑、装潢、建材及装饰销售、水电安装、安防系统安装和维护、电器销售等相关行业有资深的从业经验;
1.1.8 具有独立的办公区域和独立的施工团队者优先考虑。
2. 代理商加盟原则
1.2.1 为了更好的推广“BVLED”产品,使代理商营运有序运行,规范操作,创建良好的市场氛围。并使代理商和公司在业务拓展的过程中得到共同发展,扩大“BVLED”绿色照明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公司要求所有的代理商必须严格遵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1.2.2 广东朗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BV朗视”绿色照明产品的合法拥有者,并拥有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商标、专利、产品外观、产品信息等专有资源和技术;
(2)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广告衫、吊旗、吊画、海报、等形象设计方案、图形以及文字;
(3)产品:所有由公司提供给代理商的产品。‖
1.2.3 所有的代理商办公,经营场所(专卖区)的宣传品要求统一VI识别形象,由公司统一策划,设计。
1.2.4 原则上以地级城市为基准,各城市设1家。
1.2.5 签约代理商不可代理或经销其他同行的同类产品。
3. 代理商的加盟要求
1.3.1 代理商自愿加盟本公司“BVLED”照明产品的代理;
1.3.2 代理商严格执行公司给代理商的各项规定,积极制定销售策略,完成公司给的销售目标;
1.3.3 代理商有志在节能环保,绿色照明行业长期发展;
1.3.4 代理商应积极参加并配合公司为代理商及加盟店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1.3.5 代理商应主动提出经营管理的合理化的建议,并积极的为经营合理化而努力;
1.3.6 代理商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经销店面,并配置有固定电话、传真机、电脑等硬件设施,同时开通国际互联网,能熟练使用电子邮件传递信息,使双方业务联系和信息传递更为高效;
1.3.7 代理商应根据公司销售政策对其所负责的代理区域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售价、产品流通渠道等;
13.8代理商与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均与公司无关。
2.1 产品
2.1.1 公司授权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销售“BVLLED”品牌的全部产品;
2.1.2 “BVLED”品牌系列产品包括led日光灯、LED射灯、led筒灯、LED PAR灯,LED天花灯、轨道灯、面板灯、灯条等8个系列;
2.1.3 代理商在代理经销“BVLED”品牌系列产品的同时,可销售公司其他品牌的产品,但一定要把“BVLED”产品当主推。
2.2 代理区域
2.2.1 根据公司整体市场规划,目前以地级、县级市为基准发展代理商(县级、地级市独家代理),并授权代理商统筹该地区的产品销售和流通渠道。大区级、省级独家代理权限暂不开放(大区级、省级多家代理);
2.2.2 公司面向全国发展代理商;
2.2.3 代理商的办公和主要营业地点必须位于该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
2.2.4 原则上,代理商所代理的产品必须在代理区域内销售。严禁代理商擅自进行跨区域销售或跨区域产品流通。确因业务需要进行跨区域销售的,必须在产品销售前与所跨区域代理商、朗视厂家进行协商并取得同意。所跨区域暂时未设置代理商的,应上报公司批准。[!--empirenews.page--]
2.3 代理商的权利
2.3.1 代理商有权根据区域实际经济情况,在公司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必须上报公司进行备案。
2.3.2 代理商在完成合同规定的销售任务后,有权享受公司的返利。返利时间及返利量见下表:
区域等级 |
代理任务(每年) |
完成任务 80%返利 |
完成全额任务返利 |
超额任务50%返利 |
备注 |
一级区域 |
30万 |
3% |
5% |
5%(超额部分返利10%) |
|
二级区域 |
20万 |
3% |
5% |
5%(超额部分返利10%) |
|
三级区域 |
10万 |
3% |
5% |
5%(超额部分返利10%) |
区域等级 |
代理任务(每年) |
完成任务 80%返利 |
完成全额任务返利 |
超额任务50%返利 |
备注 |
一级区域 |
30万 |
3% |
5% |
5%(超额部分返利10%) |
|
二级区域 |
20万 |
3% |
5% |
5%(超额部分返利10%) |
|
三级区域 |
10万 |
3% |
5% |
5%(超额部分返利10%) |
2.3.3 代理商有权参加公司举行的各种行销会、代理商座谈会、销售年会、公司庆典及其他与代销商相关的会议和商务活动。
2.3.4 代理商有权在其代理范围内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及促销、优惠让利等活动方案对产品的促销礼品、广告纸、画册、广告衫、优惠等物品进行分配。
2.3.5 代理商业绩突出,各项评估指标均达到公司销售政策所规定的要求,享有升级为省级代理商的优先权。
2.3.6 公司为代理商免费制作全国统一形象的展柜,样品5折优惠(以公司代理价为基准,一款仅限1支)。
2.3.7 代理商如期完成代理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任务额,可享受300元/平米以下的装修费用返利。装修费用返利以货物方式进行返还。具体金额应根据代理商的装修情况和所在地区经济情况进行确定(以代理商专卖区实际面积计算,但专卖区面积最低不少于20平米)。
2.3.8 以下情况之一,代理商可以享受换货或保修权利:
(1)产品由公司负责配送,由于运输原因造成的产品及包装损坏,可调换产品,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2)代理商在收到公司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由于质量问题(运输途中损坏的由配送公司负责)必须于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回更换,逾期公司不予更换;
(3)三年内,因非人为和不可抗因素所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经公司复核后情况属实的;
2.3.9 代理商有权在本代理区域发展经销商。所发展的经销商必需上报公司备案。备案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代理商系法人单位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国家及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经销商系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3.10 代理商有权接受公司的培训。代理商委派人员到公司参加培训时,由公司负责为其安排食宿,公司委派人员到代理商处开展指导培训时,由代理商负责安排食宿。
2.4 代理商的义务
2.4.1 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经销和工程业务拓展,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将本区域内产品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给公司。
2.4.2 代理商所发展的经销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并保证经销商在经销公司产品时不超出所授权的经销范围,不串区,不越区。代理商应及时将发展的经销商、经销处等资料上报公司。
2.4.3 代理商有义务在代理区域内对行业市场进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产品销售价格、销售量、市场占有情况、重要的商业活动计划等,并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做出及时的调整。[!--empirenews.page--]
2.4.4 代理商有义务管理所代理的产品在本代理区域的销售价格,并保证价格不冲突,不混乱。严禁恶性降价等事件发生。
2.4.5 代理商有义务监督本区域公司分销公司、办事处等机构的业务人员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以及工作能力等情况,并及时上报给公司相关部门。
2.4.6 代理商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和良好的商业形象,特别是公司的公众形象。
2.4.7 代理商在知悉代理区域内任何第三方可能侵害公司权益、因产品或商业活动发生及可能发生的任何法律纠纷时,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4.8 代理商在取得代理权之前应向公司缴纳代理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按地区而定),此保证金待代理合同到期后无息全额退还。
2.4.9 代理商的首批进货不低于全年销售任务的10%。
2.5 商业保密条例和禁止事项
2.5.1 代理商不能对外(特别是同行)泄露代理产品的产品类别、价格、核心技术等保密资料。
2.5.2 代理商不能对外泄露代理商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进货、销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
2.5.3 代理商不能对外泄露公司的代理商管理条例,特别是加盟代理商的条款,加盟保证金,任务额等。
2.5.4 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2.5.5 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2.5.6 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严禁使用欺骗及其他任何非法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因代理商行为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2.5.7 代理商不得销售或者代理经销其它公司同类产品,一经发现,公司将从返利中扣除一半甚至更多作为警告。如继续销售其它公司同类产品,公司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扣除其所有代理保证金。
2.5.8 代理商必须直接从公司总部进货(特殊情况由公司总部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代理商),代理商的进货款必须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以公司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为准),不得交与个人。否则,公司视为没有收到货款,一切后果由代理商承担。
2.6 公司的权限
2.6.1 公司制定考核代理商的制度,有权根据制度规定对代理商的经销业绩进行考核。
2.6.2 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条例实施取缔代理商经销资格,以及对代理商进行警告或处罚。
2.6.3 公司享有市场指导权,有权对代理商的经销活动进行指导、引导和辅助。
2.6.4 公司对代理商的营运情况有知情权。
2.6.5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的升级、取缔、替换、VI更换、升级享有自主权。
2.6.6 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代理商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2.6.7 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代理商违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损坏的,公司有权向代理商要求赔偿。
2.6.8 合同有效期内,代理商出现违约情况,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2.7 公司的义务
2.7.1 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2.7.2 公司负责向代理商提供统一的VI设计方案,随货宣传资料首批免费,以后代理商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制作费。
2.7.3 公司负责在规定的范围内维护代理商在当地的经营权益,实施区域保护,避免恶性竞争。
2.7.4 公司对代理商实行长年开通服务热线电话,开通400服务电话以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2.7.5 公司为代理商提供样品展柜、展架。第一个免费,以后收取展示箱成本费用。
2.7.6 公司为代理商提供统一广告衫,首批免费,以后代理商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制作费。
2.7.7 公司为代理商委派专业的区域经理,帮助代理商培训整个营运过程。建立营运系统。
2.8 考核与协议解除
2.8.1 代理商考核
(1) 考核指标(见下表):
项目 |
任务完成 |
库存量 |
经销商发展 |
客户投诉 |
合计 |
满分 |
70分 |
10分 |
10分 |
10分 |
100分 |
a) 任务全完成总分70分,完成多少比率算多少分,
b) 库存量为月任务量的10%,存多少比率算多少分,
c) 经销发展量为:省级代理无要求,二级代理每年2家,三级代理每年1家完成多少比例算多少分。
d) 客户投诉一次为2分,两次4分。按比率扣分。
(3)全年平均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者,则公司无权单方面取消代理商下一年度的经销权。
(4)若乙方在双方合同期内前3个月平均考评分低于40分或者全年平均考分低于70分,公司将取消代理商代理资格。
(5)得分90分以上的代理商将得到公司的代理优秀奖(五千元人民币)。全体代理商得分第一名的将得公司代理商一等奖(二万元人民币),都采用以货抵款的方式。
(6) 评审时间,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年开一次代理商表扬总结会。
2.8.2 协议解除
(1)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公司将取消代理商代理资格:
a)代理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述规定的;
b) 代理商的经营亏损,持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时;
c) 与其他代理商或经销商发生经济纠纷,导致代理商的经营状况大受影响,主要原因为此代理商时;
d) 代理商如希望退出该代理项目,而解除代理合约,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告公司;[!--empirenews.page--]
e) 代理商自己或帮助其他代理商、经销商低价倾销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公司收到投诉的。
(2) 代理合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a) 遵从公司指示,将经营场所内外所宣示的公司及产品的相关信息撤除;
b) 对公司或其他代理商、经销商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c) 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代理商负担;
d) 协助公司对代理区域内其它代理商做资料移交,善后等工作;
e) 如未按照以上规定处理相关事宜,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将扣除返利和保证金。